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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3月开始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8: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郑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月5日发布《最低工资规定》,并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该规定,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受到最高5倍赔偿金的处罚。

  《规定》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指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应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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