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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给个人信用加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9:03 杭州日报

  文/孙红飞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由中介机构搜集个人信用记录并评估时,我有些担心,怕自己的信用档案被泄露。”恒生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周锋说,“现在我可以完全放心了。”2月1日,《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生效实施,就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做出规范。周锋说:“在我的信用档案上,有几项信息: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个人银行贷款记录;信
用卡记录;非银行记录,这一项记载手机和水、煤公用事业费的欠费记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具体条例为我的这些个人信息提供了一顶‘保护伞’。”

  信用信息不得公开

  上海目前是国内惟一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城市,自2000年6月28日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以来,上海已采集了约370万市民的个人信用记录,累计出具个人信用报告84万份,如今平均每4名上海人中就有一人拥有个人信用档案。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齐奇指出,由于缺乏法律支持,上海的征信系统管理困难重重。有许多个人以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为由不提交信息,给征信系统的进一步扩展造成困难。

  《办法》用具体条例保障信用被征集人的权益问题,对可以采集和禁止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不过,征信机构采集有关个人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和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除外。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禁止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做出规定。其中包括: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向用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其中反映的个人信用信息,否则就是违法。

  不良记录保留7年

  如今,办理购房贷款的上海市民,可能都会听到银行信贷员的善意提醒:“你一定要记得按时还贷,否则你的不良记录会被登记在册,7年之内无法消除。以后你再想贷款就难了。”所谓“登记在册”,就是指上海资信公司采集形成的个人信用记录。

  让失信者举步难行

  据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国介绍,目前他们通过与有关法院的合作,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被限制高消费的个人和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了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进一步扩大了信用惩戒的覆盖面。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必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他们的经济活动将受到极大制约,从而“要钱无法贷、有钱不能用”。

  陈志国认为,“征信最大的效应,就是将失信者划入另类,通过信用惩戒,提升其失信成本,取消其便利,让失信者举步难行,从而激励社会成员遵守信用。”

  记者了解到,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覆盖上海全市的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经对上海地区的恶意欠费等失信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信用惩戒氛围。

  还将完善信用法规

  2003年7月30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进入深化阶段,上海的社会信用制度已有一个“雏形”。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秘书长周卫说:“今后两年,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重点推进信用法规建设。主要任务是逐步完善信用法规、加强依法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等。自《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实施后,以后还将出台《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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