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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国企改制后3年内不得解聘职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9:35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2月10日电(广东频道记者李南玲)为保障员工权益,深圳市罗湖区在区属企业改制合同中规定,企业改制后3年内不得解聘原有职工,确保职工的劳动权、工作权,对接受该条件的实行转让价格7折优惠。

  据介绍,员工自愿离职的,区投资公司要求企业给予国家政策规定的补偿,而且要就高不就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富余员工实行内部退养,少数由区委任命、年龄较大、不愿
参加改制的干部,由区投资公司统一管理,实行内部退养,不再增加企业负担;个别再就业困难的员工,由区投资公司在未改制的企业中调剂安排。

  近年来,罗湖区财政和投资公司先后动用财政资金和产权转让款上千万元,用于补偿安置和再就业补助,补偿和安置员工350人。5家关闭企业的员工,由区投资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了为期3年的托管过渡,去年底欺满后,已全部按国家政策遣散,发给规定的补偿金。全区改制涉及分流的企业户籍员工1800多人,总体实行平稳过度。(责编/崔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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