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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销农产品月低5千 农民享受免纳税5项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0:51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今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未达到5000元/月的,一律免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5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了农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种情形。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了解到,这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包括: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或者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都不缴纳增值税;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另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帅斌彬魏文忠/朱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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