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造假当上园长因为怀孕不能解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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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0:59 都市快报 | |
案由:劳动仲裁 案源提供: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案情实录: 2002年7月,一直当幼师的沈洁看到招聘广告———杭城一民营幼儿园招聘园长,要求35岁以上。当时26岁的沈洁在简历上把年龄写为35岁,寄了去。因她长得老成,又能说会道,招聘者未发现异常,沈洁签了合同当上园长。 但工作了大半年后,幼儿园的股东们发现不对劲:她擅自提高收费,使生源减少,上班经常迟到,和员工有了小矛盾,还越权解聘员工,好像没多少工作经验。其后,在了解沈洁以往工作经历中,还发现她在年龄、工龄上造假。 今年4月,股东们告诉沈洁:单位对你的工作不满意,聘用合同7月份到期,不续约了,早点找出路吧。 5月份,沈洁拿着医院的检验单,到杭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说她已怀孕,幼儿园要解聘,是侵害她的劳动权益。 这事让幼儿园方面很吃惊。4月份说不续聘时,沈洁还没身孕,怎么这么快就怀上了? 显然,沈洁“暂时保住工作”的想法已经实现了。仲裁结果:沈洁怀孕,幼儿园就得把合同延长到哺乳期后。但因工作表现不理想、做假,怀了孕也不适合再当园长,只能享受普通教师待遇。律师说法: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张鄂律师说,员工不称职,单位本有权解聘。沈洁能延长合同,是因为她了解劳动法规,借怀孕打了个法律的擦边球。 2003年元旦起施行的《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管员工称不称职,只要合同期满时,员工符合上述条件,又不愿意离开单位,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聘。若解聘,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会被裁定要续签合同,补发工资。(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