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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手段和司法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2:14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2月10日电(郭春雨、李亚彪)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民事调解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手段和司法理念,它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符合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被国内外司法界普遍认同,并被称为“东方经验”。

  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
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我国的民事调解工作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个方面,这两方面都有着优良传统。回顾调解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陕北解放区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当时陕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马锡五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得到发展。

  第二阶段,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前这段时间,即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曾一度出现把民事调解的方式推向极端,片面强调“调解为主”。当时,民事审判工作有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调解为主”。本来调解的思路是对的,但由于把调解绝对化,片面强调调解率,使民事调解工作出现了暗箱操作、久调不决、强迫调解、欺骗调解等弊端,有的法院工作陷于被动,办案效率低,群众认可程度差。

  第三阶段,从《民事诉讼法》颁布,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段时间内,立法上针对“调解为主”的弊端,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同“调解为主”相比,这是一个大的进步,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一些暗箱操作、法官包揽诉讼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

  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法院系统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了重判轻调的倾向,法官图省事,不做说理服判工作,不做调解工作,草率下判,最后造成了上诉、申诉和上访的案件增加。多数法院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注意积累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到既要克服片面强调调解的弊端,又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省法院系统自1998年以来,受理民商事案件占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60%至70%。在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普遍重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把搞好调解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正与效率联系起来。在抽样调查的10万余件民事一审案件中,有6万多件是调解、撤诉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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