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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调解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种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2:15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2月10日电(郭春雨、李亚彪)是调解好还是判决好?近20年来,这个争议在法院系统一直是热门话题。其实,调解和判决都不是目的,它们都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一种方式,哪种方式能达到这个目的,就采用哪种方式。

  评判一个法院、一个审判庭、一个法官是否公正,在民事审判上第一个标准是“息诉服判”。这是因为现代法治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叫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接受法院判决,同时
接受调解方案,不上诉、申诉、上访,就可以将其定为“公正”,不“息诉服判”不能说是不公正,但“息诉服判”就可以认定为公正。

  第二条标准叫“广泛认同”,在不“息诉服判”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是否公正就需要以此为标准。“广泛认同”指的是只要能够得到上级法院、人大、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同意,就可以认定为“公正”。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能“息诉服判”,只有个别案件需要以“广泛认同”来衡量。

  衡量“效率”的标准也有两条,第一条叫“尽快结案”,第二条还是“息诉服判”。一天结案总比两天结案效率要高,但是如果不服判,导致上诉、申诉,会引发另一法律程序,“效率”就体现不出来了。因此说只有保证这两条才会有“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之所以抓调解工作,就是因为它是法治社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体现,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调解既是我国创造的“东方经验”,又被全世界许多国家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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