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什么情况下可以举行国土资源听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5: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谢登科)按照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日前签发的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专题:各地强化国土资源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