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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口供无证据 强奸案疑犯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3:28 新京报

  最近,江苏司法界对一桩“强奸嫌犯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给予了极大关注。虽然此案发生在偏远农村,犯罪嫌疑人极其普通,但它的判决结果却牵动了省、市、县三级公、检、法的神经。2月9日,有关此案的一个新的进程使本已渐趋平静的水面又投下了一枚石子———记者从溧水有关方面获悉,江苏检方就溧水强奸未遂案已准备向最高检提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例回放少女雨夜遇害色魔逃之夭夭

  1997年11月25日雨夜,19岁的少女肖兰(化名)下夜班骑车“遭”色魔袭击。色魔逃离现场后,赶来的父母将其送往医院却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溧水警方立即出警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察。但由于案发时值凌晨,警方未能找到目击证人,雨夜色魔却一度销声匿迹。证据不足嫌疑人被放

  2000年3月4日下午2时许,溧水县公安局永阳镇派出所抓到一猥亵小女孩的中年男子王某。讯问过程中,曾经参与“11·25”专案的民警联想到,面前的这名姓王的男子会不会与“11·25”案件有关。经过反复细致的足纹比对,警方认定,这名涉案嫌疑人那晚去过案发现场。两天后,王某向警方供认了他那晚作恶的犯罪经过。面对这名涉嫌重刑的嫌疑人,为了慎重起见,警方要求检察院提前介入审查。然而,令人意外的是,2001年8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无罪。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时举证的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诸证据之间缺乏法律规定的关系性,未能相互印证,亦不能证明该犯罪的过程及犯罪的手段、情节,由此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今年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嫌疑人王某被判无罪。最新进展

  前天,当年负责审理此案的溧水县公安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对此案的判决是持有不同的看法的,之所以提出来,希望大家就此案中的一些法律认识共同探讨。警方否定“强奸案”之说

  记者:能不能透露有关此案更多的细节?

  负责人:这不是一起强奸案。而是一起强奸未遂案。7年前,警方在对死者进行尸检时,法医发现其处女膜有3处伤痕,而处女发生性行为后,处女膜应为2处伤痕。死者处女膜上多出的伤痕,显然是非正常性行为所致。据卷宗记载以及法医鉴定,死者处女膜的伤痕系钝器所伤。从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诉材料中来看,他当时赤足把受害女拖至河边,将其内裤从裆部拉断后,顺手捡了一根树枝,对死者的下身捅了进去。而且,两人在搏斗中,犯罪嫌疑人用拳猛击死者左肋部,并撕咬死者的左胸。案发后,法医在对死者验伤的时候,发现死者左侧有两根肋骨断裂,左乳头旁10厘米处有皮下出血和已经不明显的牙印。我们在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王某的供诉与法医鉴定的伤情惊人的吻合。经鉴定现场足迹确系王某所留

  记者:警方曾对河边留下的嫌疑人的足迹进行过反复的鉴定,而后来未被二审法院采信,这是怎么回事?

  负责人:案发后,办案人员为慎重起见,多次对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拓模、比对,同时用照片进行锁定,最后经过江苏省公安厅刑侦痕迹专家吴大有鉴定,作案现场足迹确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所留。对此鉴定,省公安厅的鉴定部门当时就作出了鉴定报告。由于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此次警方向二审法院提供的有关足迹方面的证据,其质量已远远不如一审。但省厅的鉴定结论和最高院的鉴定结果,其法律效力是平等的,至于二审法院为何不采信省厅的鉴定结果,我们不得而知。

  记者: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既然二审法院已经判决嫌疑人无罪,很多市民就很关心他是否会向有关部门提起国家赔偿,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负责人:不会的。因为该嫌疑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曾做过有罪供述,所以他无法启动此司法程序。据《江南时报》报道(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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