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女局长辞官下海是否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6:1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却尘

  纷纷扰扰的沈阳女商业局局长辞官下海终于尘埃落定,《华商晨报》2月10日报道:“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一批人事任免名单。其中决定免去鹿璐的沈阳市商业局局长职务(本人申请辞职)。”

  辞官下海是一种双向选择,有利于打破“官本位”传统,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辞职的限制条件:“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作为沈阳市商业局局长,鹿璐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也向沈阳市人大提出了书面申请,沈阳市人大履行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能,免去了鹿璐的局长职务。乍一看,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但鹿璐自2001年11月份担任沈阳市商业局局长职务到2004年1月1日递交辞职报告为止,仅仅2年零1个月,根本不满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作为国家公务员,鹿璐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她怎么能辞职呢?

  事实上,鹿璐目前有义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等到满国家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得到任免机关审批同意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挂冠而去,现在辞官还为时还早。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