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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致信数名法官要合作 行贿是想检验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8:20 新华网

  一律师致信数名法官要求“合作” 市司法局首次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某试图行贿法官,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翟某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开听证。市司法局于昨天,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这是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首次召开听证会。

  法官:相继收到怪信

  据了解,去年11月,本市东城区、海淀区、朝阳区等法院的数名法官收到了来自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某的信,信中他表示自己希望能和法官进行友好合作,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并明确表示希望法官能将自己主审的案件介绍给他,案件要符合下列标准:1.涉案标的在30万元以上;2.当事人没请代理人或已有代理人还可以更换的;3.有可能胜诉或者减少损失的案件。翟某在信中许诺,如果法官给他介绍了符合条件的案件,结案后他将把所收案件代理费总额的40%(代理费按照涉案标的的5%收取)作为案件介绍费支付给法官。

  市司法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市律师工作管理处拟吊销翟某律师执业证。应律师翟某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市司法局法制处召开了此次听证会。

  律师:我想了解北京法官的侧面

  昨天的听政会持续了一个小时。案件调查人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和当事人翟某进行了辩论。案件调查人认为翟某在信中明确表示“本人是民商法硕士”,“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注重职业道德”,并强调“我不再与其他法官联系”等等。而且他所选择的对象都是案件的主审法官,有的甚至是庭长,他的要求又是“你所主审的案件”,明显索要的是法官可以掌握的案件。此外他还明确向法官表示,他收取了费用后会及时支付给法官。调查人认为,律师通常在案件审判之前就收取费用,那么按照翟某的计划可能钱在案件审结之前就会交给法官,其客观目的是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结果。翟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律师法》第45条第二款,“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于是,拟吊销他的律师执业证。

  翟某承认自己写过信向法官索要案源,但他认为自己虽有行贿的想法和打算,但并没有构成行贿事实。而在一次律管处与翟某的谈话时,翟某竟称他给法官写信是想了解北京法官的一个侧面,想“检验”北京的法官。翟某还称自己是外地人,2001年进京发展,作为律师他为自己没有丰富的案源而苦恼,所以,在友人的提醒下,他到各法院公示栏里了解一些主要法官的情况,遂写信过去,主要是想得到业务,与法官搞好关系。

  处罚:处理决定将择日作出

  司法局法制处的李文胜处长对记者说,听证会是根据翟某的要求召开的,实际上是给他一个申辩的机会。市司法局将择日作出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出来后,翟某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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