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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权力、责任与“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9: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下属民警违法乱纪,领导就地免职,这样的“紧箍咒”并不是要成心为难谁,而是从制度上警示那些肩负着保一方平安职责的官员,必须在掌握了较大权力及占有了较高地位的同时,承担起更多的为官之责,承担起必要的为官“风险”

  民警违法乱纪,领导就地免职。2月8日的《北京晨报》报道说,南京市公安局下猛药从严治警,出台六项责任追究规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这六项规定包括:发生民警违法乱纪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单位领导或分管政工的领导一律就地免职,主要领导异地交流;发生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政委或分管政工的领导一律就地免职;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伤天害理,激起民愤的,处、分县局长、支队长一律就地免职;下达罚款指标、随意在辖区单位乱拉赞助、要钱要物、侵犯群众利益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就地免职;队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所在单位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一律就地免职;发生公车私用问题、非工作需要、擅自将公务车辆开回家过夜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在少数地方,个别公安干警违法乱纪,败坏了公安干警的形象。对此,睁一眼闭一眼者有之,捂着盖着或装聋作哑者有之,“心有余而力不足”畏首畏尾者同样有之。南京市公安局的这剂“猛药”与以往一些地方出台的轻描淡写型、模棱两可型、不痛不痒型的对策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不留余地,这显示了当地公安部门从严治警的决心。应该说,这种决心是难能可贵的。

  从严治警,一些地方说了不是一天两天,领导强调、文件指示也不是一次两次,对其意义的强调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而实际效果并不完全一样。其中的缘由想来并不复杂,即再好的提法和意图,如果缺乏硬性的措施做保障,则难免流于形式,难以落地生根。

  下属民警违法乱纪,领导就地免职,如此责任追究可谓是抓住了要害。这样的“紧箍咒”并不是要成心为难谁,而是从制度上警示那些肩负着保一方平安职责的官员,必须在掌握了较大权力及占有了较高地位的同时,承担起更多的为官之责,承担起必要的为官“风险”。

  南京市公安局出台这六项规定,大有破釜沉舟之势。说实话,我们颇为他们捏一把汗。因为南京的这一做法,至少在目前的环境下,颇有几分把自己放到火上烤的意味,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多重压力很可能接踵而至———谁能保证当地公安系统内部不会有人抱怨“何必自己给自己戴紧箍咒”?谁又能保证不会有人在一边看热闹?因而,对于南京市公安局的勇气及决心,我们实在有必要给予足够的支持,至少是舆论的支持。

  得民心者得天下,这一古训在今天并不过时。从宪政的角度说,对官员的“紧箍咒”越到位、越有效,民众的利益就越有保障,公平公正清明的社会秩序就越可能形成。我们期盼着南京市公安局的这一规定,能真正成为惠及一方百姓乃至全国百姓的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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