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未用民族语言 牧民稀里糊涂输掉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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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9:15 东北新闻网 | |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2月10日电(记者索亚拉 文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达来苏木牧民于宝山,于2003年同自己另案的代理律师打了一场官司。当地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不顾及于宝山请求法院为其提供蒙语翻译进行诉讼的要求,坚持用汉语审理了案件,使得既听不太懂汉语、又不会用汉语表达真实意思的于宝山,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 于宝山向记者叙述了原委:早在1996年9月,他与赤峰市联谊贸易公司在生意往来过程 2002年月12月1日,牧民于宝山以律师岱钦为其代理案件中不作为为由,将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岱钦告上法庭。2003年9月5日,苏尼特左旗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牧民状告律师案。 据于宝山叙述,在案件审理时,于宝山认为自己听不懂、说不好汉语,要求法庭允许他带一个能听得懂汉语的人,或者给自己请一个汉语翻译,但法庭没有答应他的请求。案件审理时,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全都用汉语进行诉讼审理,于宝山听不懂也无法申辩,对整个过程都稀里糊涂。庭审结束后,虽然于宝山用蒙语表示了异议,但是法院没有人理睬。当法院送达给于宝山用蒙语书写的判决书后,他才知道,自己输了这场官司。他说:我是一个牧民,汉语讲得不好,法庭又不让我找翻译,在法庭上我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 记者采访此案另一方当事人岱钦时,他回答说,于宝山状告其不作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他当时在代理其他案件,庭审当中并不在场,法院是否用蒙语进行了庭审,他也不很清楚,但按常理法院应用蒙语进行审理。至于对于宝山前案的代理情况,他说自己是尽了力的,他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他为当事人争取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法院当时是否采纳,应该是法院的问题,律师是没有权利干涉的,不能就此认为他不作为。而1.9万元的饭费,是为当事人进行文书鉴定和托人帮忙打官司用的,并不是他一人所用。 法院审案程序有误,于宝山输了官司不服。类似情形,记者在其他地区采访中也经常遇到。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用民族语言诉讼的平等权利。有关人士也呼吁,法院应保证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平等,并依法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稿件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