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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之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9: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政策解读:为国企改革的未来打开一扇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之三

  随着中共十六大确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方向,以及国资委的成立,实际上,中国各地国有企业又进入了一种等待状态,等待未来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方向。而等待着的更
具操作性的政策之一,便是企业国有产权具体的转让办法。

  原因很简单,企业国有产权只有在有了规则之后,才能真正进入一种流动状态,而只有企业国有产权能够流动起来,国有企业才能真正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造,建立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乃至从一些不适于国有资产介入竞争的市场领域内退出。国有资产有进有退,本就是十五大、十六大中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部分的中心内容之一。

  等待终于有了结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不再回避和搁置国有资产如何战略性退出的问题,与以往过于信赖行政机关的思维模式相比,这次则更多地通过促进公开、增加透明、引入竞争等方法来防止国有资产被贱卖,同时明确规定:职工的安置是评估转让行为的重要因素。

  长期研究国有企业问题的世界银行企业重组问题专家张春霖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直担心着国有资产被无规则瓜分的问题,在他看来,在基层的很多个层面,从来不缺少私有化的动力,但现阶段,缺少的正是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的规则。

  同样,长期以来,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正是因为规则不明确,在很多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产权转让的内容时,每每出现的情况是政策一松动,很多地方就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随即的结果就是政策暂停,改革陷入停滞状态。对这一现象,很多业内专家将之形象地称为“起步停车”。

  在新《办法》中,明确了各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权利和责任,包括确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应履行的职责,规定了产权交易机构的资质条件,并明确提出了国有产权转让过程涉及的机构和负责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在违法违规行为中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则由此诞生。回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20多年来,从承包制、放权让利,到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再到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企有进有退,产权多元化改造,构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在如烟的历史中,深具操作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为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展开,打开了一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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