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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判财礼不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0:39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据新华社2月10日电黑龙江省依兰县农民关某与女孩刘某解除同居关系、返还财礼的纠纷,近日在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解除两人同居关系,剩余的4000元财礼不予返还。26岁的关某是依兰县繁荣村的村民,2001年,经介绍与本村女孩刘某相识。2002年1月,两人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前,男方以财礼款名义共给女方26000元。同居后,刘某被查出患上淋巴结核,治疗花掉1万元。后来,因家常琐事,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关某到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到分家前,刘某尚有财礼款4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经政府
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但刘某现有疾病正在治疗期间,解除同居关系后,关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但剩余财礼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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