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都委员:原谅民营企业原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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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1:03 都市快报 | |
记者钟坚 都市快报讯如何看待民营企业的原罪?民企的原罪是否应该追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争议。昨天,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郑金都专门提案建议,要科学地看待民企原罪问题,不能简单、笼统地予以“严厉打击”。 “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越来越多的案子,都涉及到企业原罪问题。”郑金都委员介绍,当事一方都是在当地具有相当资产规模和实力的民企,案由大多是偷税、虚假出资、侵占集体资产等,“我都为他们作无罪辩护”。考虑到社会影响,郑金都委员称不便说出这些企业的名称,因为一说出来,“大家都知道了”。 民企原罪就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的违法活动,导致民营企业有罪、永远有被追究的可能。 郑金都介绍,民企在创业初期,多数不够规范,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但这些民营企业经过市场的大浪淘沙,在今天法制相对完备的环境中,已形成较大的规模,不少已经成为某一行业的龙头,在当地乃至全国都有影响,且经营也相当规范。但由于“原罪”毕竟客观存在,因此遭遇司法机关追查的可能性随时会出现。 郑金都委员认为,许多原罪的形成,与当时的历史条件密不可分。比如当时政策不允许,私营企业戴着集体企业的“红帽子”经营,但日后一旦改制,就涉及是否侵占集体资产、非法经营问题,还有的是政府部门为招商引资许下减免税等承诺,可等企业真正一落户,却往往承诺不兑现,也面临偷漏税等指控。归纳说来,民企出现原罪,一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二是由于当时的法律滞后。 郑金都认为,以今天的眼光来追究民企的原罪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企业可能因此一蹶不振,甚至倒闭;刻意追究民企原罪,违背了经济学理论;对民企原罪的追究将导致民企的资产外流;而且民企原罪问题已成为部分民企发展的严重思想包袱。“我认识的好几个企业家都有外国护照,有的把家属子女迁到国外居住,以避免受到追究。” 郑金都委员建议,对民企原罪,谨慎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更不应轻易羁押民企负责人,多用行政、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钟坚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