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的免减的减做农产品生意税税优惠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2:01 都市快报 | |
都市快报讯 据新华社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三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一是提高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期纳税 同时,大幅度提高纳税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对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是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内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