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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持续4小时 南京“同性卖淫”案引起各方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3:52 新华网

  近日南京不公开审理的一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就是曾经被检察机关认为难以定罪而不予批捕,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答复而依法开庭审理的江苏省首起涉嫌组织同性卖淫案。2月6日,此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

  去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根据举报,捣毁了一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卖
淫的团伙,李宁等11名涉案人员落网。据查,犯罪嫌疑人李宁1997年就在玄武区大纱帽巷里开办了同性恋者酒吧。为了招揽生意,他在报纸上刊登了招聘“男公关”的广告,还以开公关公司为名,纠集了大批二十岁出头的“男公关”。短短数月内,李宁从中获利十几万元。后因拆迁,酒吧关门,李宁又在中山南路某大厦一楼租了个门面,于2003年7月31日开办了“正麒”演艺吧。

  同年9月,秦淮警方依据李宁等人的口供,以及掌握的其它证据,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决定不予批捕。

  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公安办案部门持不同意见。他们在申请复议失败后,向江苏省委政法委做了汇报。省政法委专门就此案开会研讨,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两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接到立法机关的指示,南京警方迅速展开抓捕行动,李宁等人再次落网。

  此案虽然不是全国同类型案件的首例,但由于其曾经的一波三折,开庭之日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尽管是不公开审理,法庭外仍然挤满了扛着摄像机、举着照相机的记者。甚至一名来自上海的同性恋男子也想旁听,据说是想了解法律对同性恋界定的“一些情况”。

  据了解,被告人辩护律师陈议在庭上做了无罪辩护。他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卖淫”中所谓他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但刑法对于“同性之间的卖淫”并没有明确界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卖淫只能发生在男女之间。既然同性之间没有卖淫一说,李宁被指控的罪名就无从谈起。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口头答复一说,辩护律师认为,口头答复并不是刑法,也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批复,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应该以该答复为依据。

  但南京的许多法律专家并不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国祥认为,李宁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孙国祥解释说,刑法中组织他人卖淫的,规定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而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而应理解为一切“性活动”。另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该解释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是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也认为李宁等人的行为比照“组织卖淫罪”来处罚很恰当。他介绍说,除了上述规定,公安部曾于2001年作出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尽管公安部的批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这个批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

  尽管有关各方对该案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看法不一,但有关专家认为,这是一起里程碑式的案件,对日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都有积极意义。

  另据了解,去年7月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判处一起组织同性卖淫案。被告人王志明因组织他人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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