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向厂家发出《劝喻改正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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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5: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汽车随车文件一些格式条款与法相悖损害消费者利益 北京今天消息 据今天《法制日报》报道:有关统计结果显示:与汽车消费有关的投诉年度增幅达40%-50%,汽车消费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与消费者相比,汽车生产者掌握着更多的产品使用及服务信息。购车消费者则主要通过汽车使用说明书和汽车使用保养手册等汽车随车文件,去了解汽车的性能、厂家对消费者的承诺及售后服务工作情况。 “极限责任”并未尽责 在10项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的随车文件中,有规定指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决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更换、退货,甚至赔偿损失。又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厂家声明其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也是无效的。 说明书不能随便“说” 还有文件规定: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说明书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厂家应当对其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有权信赖厂家提供的说明。 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和《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那么,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此外还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造,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指定销售零部件”等文件规定均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