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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利诱法官揽生意 北京首对违法律师处罚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7:30 新华网

  从江苏来京欲闯出一番天下的律师翟某,因急于寻找诉讼代理的案件,竟想出了一个异常大胆的主意———给法官写信,许以高额“介绍费”,让法官为自己揽生意。他没有想到,这一创意不仅没有给自己带来一个案源,反倒使自己可能因此而丢掉饭碗。为了能够延续自己的律师生涯,他向拟吊销他律师执业证书的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进行行政处罚听证。昨天下午,这个听证会在北京市司法局举行。据悉,这是北京市司法局首次召开对律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听证会。

  介绍30万以上案件给40%代理费

  去年10月至11月,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朝阳区以及广东东莞市法院的十几位法官,陆续收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翟某寄来的一封信,信上说:“本人认为能力、责任心和案源都是律师职业的立足之本。因此我历来注重案件来源的多样性,有选择地和有限地与部分法官的合作是多样性之一。基于这一点,我想与您进行友好的合作,一来交个朋友,二来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信中希望法官能将自己主审的案件介绍给自己,案件要符合“争议金额30万以上的”、“当事人没请代理人或有代理人还可能再请的”、“有可能胜诉或减少损失”三个条件,并提出“可以按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支付”。来信还附有翟某的名片。

  收到信件的法官们立即将信件交给了本院纪检部门,之后这些信件被转至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在核实调查后,找到翟某谈话,翟某承认信确实是他写的。律师工作管理处认为,翟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拟作出吊销翟某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决定,翟某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按照有关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听证。

  是否构成贿赂行为成为争议焦点

  昨日举行的听证会,在形式上与法院开庭颇为相似,律管处调查员和当事人翟某分坐于主持席的两侧,在律管处调查员陈述了翟某的违法事实并出示证据后,双方就关键问题进行了辩论。听证会辩论的焦点集中在翟某是否构成贿赂行为上。

  律管处调查员认为,翟某的行为是经过精心策划的,在历时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他向十几位法官发信,发信对象十分明确,都是各法院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信中明确约定所介绍案件的条件,许诺以案件代理费的40%作为介绍费,并在收取后即时寄付,众所周知,律师代理费一般是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收取的,那么即时寄付即意味着法官如果介绍了案件的话,在开庭前就会收到这笔钱,这样,势必会影响到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影响司法公正,影响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而翟某申辩说,从客观事实上看,他并没有实际实施行贿行为,不能仅因他写信说要付介绍费,就认定他的贿赂行为,就如同有人写信威胁说要杀人,并不能据此认定其犯有杀人罪一样。从主观上讲,只是自己从外地来京发展,时间不长,为案件来源苦恼,想出这个主意开拓案源,并没想用介绍费影响案件审理。他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损害了律师形象,但认为律管处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自己的行为只是违反了《律师法》第44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应处以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而不是吊销执业证书。

  昨日的听证没有当时公布处理结果,据主持听证的司法局法制处处长李文胜介绍,依照法律要求,在听取了调查人的陈述和当事人的答辩后,市司法局针对翟律师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将于15日内正式作出。处理决定出来后,如果翟某不满意,他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记者/霍雷)(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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