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北京将放宽外商投资和经营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21: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1日电(记者刘浦泉)北京放宽外商投资和经营限制,从2月15日起,在京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将不再提交资信证明等文件。

  根据北京市即将出台的《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鼓励外商参与国内企业的兼并重组,内资企业接受外商参股或被外商收购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比
照内资企业核定。经营一般商品、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经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和需要专项审批项目的,其经营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内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用语的规定具体核定。

  这一改革意见还规定,设立企业、变更投资者或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发生变化的,不再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办理分支(办事)机构核转手续时,不再提交董事会决议;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申请延期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请;非货币出资办理财产转移后,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财产转移协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比照内资企业予以简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其有效期限的核定应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部门批准该机构的驻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限;申请驻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国籍人士担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员聘任合同》;申请雇员登记不再提交雇员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机构的登记复印证件。

  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罗文阁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对外开放呈现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新局面。实现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是世贸规则的必然要求。改革外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放宽外商投资和经营限制,逐步取消部分行业和领域外商投资限制,也是进一步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的重要方面。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