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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开公司不再限制经营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02:44 北京娱乐信报

  2月15日后,在北京开公司会越来越方便、容易。北京市工商局昨日公布了《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对本市现行登记注册制度进行11项重大改革。重点是“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缴付”、“注册资本验证”、“经营范围的核定”、“简化外商投资登记手续”、“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企业改组改制”、“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

  市工商局首先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程序进行了改革。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时需要提交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投资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改革后,只要申办人凭本人的身份证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就可即时办理名称登记注册。

  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介绍说,这还大大缩短了登记的时间,如过去企业进行名称登记时的“核名”(即查验企业名称是否重复)需要3个工作日,今后一两个小时就可办妥。

 更为重要的是,《意见》放宽了对企业取名称时的很多限制,如准许外资企业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贺庆财解释说,过去只能用汉字注册企业名称,像IBM、SK等外资企业就必须另外取一个中文名称才能注册,影响了他们商号在国际上的统一性,所以放宽这类限制。

 现在有不少企业是两方合作,为了体现双方的地位,《意见》允许商号中间使用间隔号。此外,还准许企业将“北京”或“北京市”冠在名称前或名称里,但需要加上括号。

  注册资金缴付可分期

  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内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而以前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必须一笔缴全的。

  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罗文阁介绍,由于过去企业设立条件过高,有相当数量的投资人因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无法设立企业,或形成大量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还导致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为此,工商部门借鉴国际上一般采取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

  考虑到分期缴付制度与现行政策规定落差较大,《意见》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一是属于经营市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仍然必须在设立时足额缴付注册资本;二是规定了分期缴付的期限;三是规定增资不适用分期缴付;四是在营业执照上明示实缴金额。

  据悉,只要企业缴付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后,其余部分可以在一年内一次性缴清或在三年内分两期缴清(这要求企业在开办后半年内要缴付其未缴部分资金的50%,其余的可在三年内全部缴清)。但工商机关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限,将与企业缴付最近一期注册资金的时间相一致,并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企业所缴付注册资金的实际数额。当企业注册资金缴全后,工商机关取消《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限;如果未按期缴清注册资金,将不予换发《营业执照》。

  不再限制经营范围

  根据《意见》,今后工商部门不再限制本市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以及市政府所规定的必须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任何项目。

  贺庆财形象地说:“今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只有49个汉字——‘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他举例说:“过去,家具商店如果想卖家电,就必须先到工商局增添卖家电的经营项目,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会受到查处。而今后就不必到工商局办理增项手续,直接卖家电就可以了。”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本市还有200余个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经营的项目。对此,罗文阁表示,对于这些必须审批的项目,如果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就开展了经营,则会被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查处。因此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都要仔细阅读、遵守工商部门发放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审批项目目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信报记者吴焕

 关于施行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说明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支持、指导下,我局在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互联审批、中关村登记制度、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等改革措施的出台,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特别是有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在北京聚集和辐射,我局在总结改革经验、深入研究准入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通例,特别是借鉴《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企业登记注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将于2月15日在全市推行。

 由于《意见》涉及到对现行规定的调整,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继续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市场准入是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步,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也是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改善投资环境的先导。近年来,在北京市政府的领导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支持指导下,我们在改革准入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互联审批、中关村登记制度、信用监管等措施对现行的规定作了大胆的突破,不仅开国内之先,而且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充分肯定,互联审批和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被总局列入要在全系统推行的改革措施。这些市场准入改革措施的出台,对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企业总量呈现高速增长势头,到去年12月底,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数量连续两年同比增长13%以上,而此前几年的增长率均未超过7%;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发展保持快速增长,每月新设企业逾千户,已登记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的企业近70000户;企业改组改制继续深化,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改制登记超过1万户,完成资产重组总额逾1200亿元。

  但是,面临推进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深入发展的任务和应对入世的要求,准入制度的改革才刚刚开始,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企业进入市场的程序还比较繁琐。二是引进国内外资本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三是企业改组改制需要有突破性的政策。四是企业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这些问题都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优化,需要市政府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起草《若干意见》的指导思想

  制定《若干意见》的根本目的是建设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为本市创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秩序和准入环境,在吸引国内外资金方面能够与国内发达地区同样具有吸引力,使市场准入工作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发展服务。我们起草这一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从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出发,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三、《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针对准入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起草了《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共45条,涉及七项改革、三项支持、一项完善,重点在“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缴付”、“注册资本验证”、“经营范围的核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企业改组改制”、“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调整,其中注册资本缴付及验证、经营范围核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改制、中介机构实行无限责任制等内容均有较大突破。

 下面对重点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改革名称登记注册程序

  目前名称登记需要提交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投资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改革名称登记程序后,申办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即时办理名称登记注册。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冠以行政区划,且应使用汉字。根据国内外企业来京投资后反馈的需求,《意见》放宽了名称使用方面的限制,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在名称的其他组成部分之间,商号中可使用间隔号,外商投资企业商号中还可以使用投资者的英文商号。

  (二)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实施分期缴付制

 按照我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制度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要求企业设立时缴足全部资本(金)。由于企业设立条件过高,有相当数量的投资人因达不到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无法设立企业,或形成大量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还导致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国际上一般采取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即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在国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外,部分省市如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浦东开发区,也采取了分期缴资的方式。借鉴国外普遍的作法和国内其他地区经验,我们提出将授权资本原则引入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制度中,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

  考虑到分期缴付制度与现行政策规定落差较大,《意见》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一是属于经营市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仍然必须在设立时足额缴付注册资本;二是规定了分期缴付的期限;三是规定增资不适用分期缴付;四是在营业执照上明示实缴金额。

  (三)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

  《公司法》确立了严格的资本验证制度,其立法意图是确保注册资本真实到位。为保证验资结果真实可靠,自1994年始,我局在全市建立了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制度,去年还建立了企业入资核查系统,确保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注册资本(金)入资、划资和退资的全程监控。总结近几年注册资本管理的经验,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制度的建立能够实现保证资金真实性的目的。

  从国际通例看,一般不要求在企业设立时对注册资本进行严格验证,也不采取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是以银行入帐单作为出资到位的凭证。英美法系国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更为宽泛,登记机关对企业的入资情况一般不进行审查,在企业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即予认可。市场经济国家遵循企业自律原则,主要通过信用手段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性。目前,虚假出资行为已被列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系统,给了虚假出资者极大震慑。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必将给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提供更强大的支持。

 简化注册资本(金)验证手续,不仅节省了投资人办理注册手续的时间,而且大大降低了投资人的成本。

 (四)改革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经营范围一直是我国各类型企业的必要登记事项,《营业执照》中清楚的列明了企业的经营项目。自2001年3月开始,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不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核定模式改革以来,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显示,在1020份有效的问卷中,85.6%的被调查者赞成不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政策。目前,我市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的企业已达65000余户。将中关村的成功经验推广到全市的时机已经成熟。

 (五)改革内资企业章程审查制度—实施备案制

 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应体现出投资人或合伙人的意愿,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制,章程、合伙协议由投资人(合伙人)依法约定,并做出相应的承诺,充分保证了这一意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像以往一样对企业章程进行逐条逐款地审核,而是仅审查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和缴资期限等少数几项内容,企业章程的其余内容,由投资人自行议定。

 (六)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

 入世使对外开放呈现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新局面。实现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是世贸规则的必然要求。改革外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放宽外商投资和经营限制,逐步取消部分行业和领域外商投资限制,也是进一步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的重要方面。一是参照中关村的成熟模式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内容。二是允许境内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三是大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手续。

 (七)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仍然较为复杂,特别是外地来京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难,一直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外地来京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领营业执照时除身份证以外,还要提交《暂住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进京经商证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以及《婚育证》(育龄妇女提交)等多项与身份有关的文件。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支持本市非公经济发展,我们在《若干意见》中提出了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的措施。同时,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当地工商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目前企业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资产整合的要求非常迫切。股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虽然在法律上尚未得到确认,但在实际操作中是较为普遍的,特别是在组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更常见。我们专门召开座谈会征求经济学和法学界专家意见,也认为股权投资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因此在意见中提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内容,并拟制定《股权重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重组的适用范围、登记管辖、登记程序和提交文件作出具体规定。

  (九)支持促进中介机构发展

  中介机构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层面。为加大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确保中介机构独立公正、规范运作,对中介机构实行无限责任企业组织形式登记。

  (十)完善退出机制

  目前,市场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企业歇业注销、改制重组、被吊销时,有可能引起债务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关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详尽。这也给了一些不法企业可乘之机,借不规范的市场退出乘机逃废债务。为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意见》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不办理注销登记,非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限制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其清算报告中必须载明债权债务已经完结、各项税款已经结清、注销公告在ⅩⅩ报纸上已经发布三次等内容;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债务依法全部实现转移或法院裁定破产前,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四、《若干意见》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先后请示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司局,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协商。

 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局明确表示“意见中对现行规定的突破之处,北京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大胆地试”。

 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原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市体改办、市总工会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若干意见》提出了宝贵的建议,给予了支持。再次向他们表示感谢!

 2004年,将是北京工商对一系列改革措施加以巩固、完善,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做出更大贡献的一年。我们将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弘扬“甘当主力,甘当苦力”的首都工商精神,团结奋进、锐意进取,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为首都的发展、为工商事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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