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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分配,该是怎样的“同工同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08: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对同一岗位上技术水平不同、工作经验不同的工人,该如何根据他们的劳动在“质”和“量”上的差别进行分配?在实际分配中,怎样避免新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做到真正的公平——

  【事件】:在2003年9月以前,四川达县金刚煤矿采掘队的队长们,每个月底都会为班组劳动组合的技术力量搭配而伤脑筋,百十号人的队伍,能独立全面操作的人太少了,有的
职工参加工作三四年,却只能抽抽矿车,做点勤杂活,根本上不了“台面”。

  实行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后,矿采掘队全部执行记件工资制,职工收入完全与当月班组的产量、进尺、安全、质量挂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矛盾便显现出来,班组职工不愿学技术的现象日益突出,生产率无法提高,技术活仍缺人手。

  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为何难激活班组职工学技术的积极性呢?据了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职工认为队矿都有从大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负责生产技术工作已经足够,普通职工只要抡得起风锤、扛得起支柱、推得动矿车就行了,学技术没啥用途。二是有的职工觉得学了技术,上班时反而比没有技术的人活路多而杂,反正是同工同酬,多干活也不会多挣钱,何必让自己受累呢?三是由于煤矿一线劳动力紧缺,招工不容易,因此对职工的岗位技术要求和上岗前的考核不严格。

  经分析大家认为,同工同酬的分配形式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让部分职工钻了空子。于是,从2003年9月起,该矿掘进3队率先在全队班组中推行技能工资制:在矿现有结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由班组职工每月民主评定一次每个职工的技术等级,队则按等级对应该职工的日技能工资标准。最低和最高技术等级间日标准工资相差15元。为防止个别职工有技术但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发生,队同时规定:凡达不到制度工作日者每工少2元。推行技能工资制后的9月、10月、11月,该队完成矿下达计划任务的114%,工程质量达到全优。

  该队职工认为,技能工资制的实行,一是充分调动了职工学技术的积极性,这个队职工的技术等级每月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二是拉开了分配差距,能者多劳多得的科学分配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如9月份,在出勤相同的情况下,被评为5级工的张时迁,就比同班组中被评为4级工的另一名职工多收入352.94元;三是为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职工岗位技术普遍提高了,操作也越加规范,“三违”行为大大减少,事故的几率明显降低。队长杨海益说:“实行技能工资后,我不再为班组劳动组合时的技术力量搭配而发愁了。”(陈先勇)

  【分析】:同工同酬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其本意旨在鼓励按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取得个人消费品,反对不劳而获。它在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同工同酬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它在不能有效解决结构性问题的同时,又存在着普遍的平均主义倾向:

  首先,在分工合作无处不在的社会化大生产中,每个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是不可能相同的。如果对两个技术水平不同、工作经验不同的工人实行同工同酬,就是否认两者之间的劳动在质和量上的差别,就有可能在重视劳动“量”的同时,忽视了劳动的“质”。金刚煤矿采掘队开始实行的同工同酬,就存在这种弊端,因此难以调动职工学技术的积极性。

  其次,同工同酬不完全符合效率原则。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从理论上讲是公平的,是一种理想的分配模式。可是,在现实操作中,等量劳动却难以被计量出来,在许多情况下,非等量劳动却可以获得等量收入,像计划经济时期的“吃大锅饭”与“平均主义”就是其真实写照。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占有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质和量上是有差别的,按要素在生产中贡献的大小参与分配,人们的收入就必然存在差距,不承认这种差距,搞平均主义,必然损害效率。在金刚煤矿采掘队开始实行的同工同酬中,职工们就明显地感受到其分配原则忽视了职工中存在的这种差距,所以不愿意承担更多的工作。而后来实行的技能工资制之所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好的效果,就是注意并重视了这种差距的结果。

  第三,在许多职工的惯性思维中,常常将“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视为公平,并习惯置身于这种公平的保护下。当那些技术熟练的工人一旦发现自己付出的劳动要比其他工人多的时候,便会产生不平衡心理,工作中便会斤斤计较我比别人多了“多少”,并因此而不去承担别人做不了自己却能做的工作。而金刚煤矿采掘队后来实行的技能工资制,就较好地避免了“多劳少获”和“少劳多获”现象的发生。(晓舟)

  :何为同工同酬?

  按劳分配必须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

  同工同酬是指从事同种工作,具有同等熟练程度的劳动者,获得相同的报酬。同工同酬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同性别、年龄、民族,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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