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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汁反倾销案中国企业“告倒”美商务部纪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0:04 新华网

  “美国商务部9日已签署了反倾销修正令,我们的苹果汁应诉企业彻底胜利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简称“食土商会”)副秘书长张志彪打电话给记者时,语气平淡中透出一股欣慰。

  作为中国企业应诉美国苹果汁反倾销案的直接组织者,张志彪经历了该案至今所有过程。他表示,此案中,中国应诉企业的团结一致精神是少见的;应诉企业集体抗辩美国商务
部裁决不公案胜诉,在中国反倾销史上是首例;美国商务部终裁五家9%-27%的税率,全部退回原审0税率,并退回已征收的所有反倾销税和利息,也是绝无仅有的。

  “灭顶”消息传来

  果农含泪砍树

  1998年8月,美国苹果汁协会举行了一次普通会议,当时唯一的中国会员单位——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亮代表参会。

  “会议中途,我被组织者‘请’了出去,剩下的人关门继续开会。”高亮回忆说,“我感觉不妙,四处打探消息后终于得知,他们酝酿要对中国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陕西省商检局一位官员告诉记者:“接到海升公司的信息后,陕西省政府立即开始行动,多方收集信息、研究对策,并派外经贸厅、省商检局、海升公司代表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联系。”

  几乎同时,美国进口商也传来信息,中国浓缩苹果汁可能受到反倾销调查。

  上述信息同时反馈到食土商会。一直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的食土商会,深感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浓缩苹果汁基本以中低档果为原料,不仅降低了苹果汁的生产成本,还给陕西等地偏远山区的脱贫带来莫大希望。我国浓缩苹果汁当时95%依赖出口,美国又是最大的市场。

  “一旦出口美国受阻,对广大果农和苹果汁生产企业来说,不啻一场‘灭顶之灾’。”张志彪说,“据企业反映,当时有的果农听到消息后,已开始含泪砍树了。”

  对于年轻的中国浓缩苹果汁行业来说,这无疑是最严峻的“生存考验”。这个在国内不太起眼的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四五家生产厂起步,经过10多年的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产业逐步形成规模,主要是在出口拉动下成长的。最早出口美国市场的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国投中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中柯说:“在一定程度上讲,作为中国浓缩苹果汁最大进口方的美国市场,培育了我们这个行业。”

  第一次抉择:

  应诉还是不应诉

  因美国市场而兴起的中国浓缩苹果汁行业,难道也要因美国的反倾销而衰亡?浓缩苹果汁行业的第一次抉择,可以说是“生死抉择”:应诉还是不应诉?

  在生死存亡的关头,向来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的苹果汁生产企业,首次坐到了一起。1998年11月9日,食土商会组织有关企业在西安召开紧急会议。

  张志彪说:“遭遇反倾销时国内企业不够团结,不应诉或应诉不坚决,甚至互相拆台,导致本没有倾销的被国外裁决倾销,本可以获得较低税率却被裁决为高税率,一直是我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难点。如何让苹果汁企业团结起来,采取一致行动,避免出现以往以邻为壑的局面,是应对好即将到来的反倾销的前提,也是当时开会的出发点。”

  会议明确提出,只有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企业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为扭转目前苹果汁输美价格偏低的被动局面,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实行行业自律,提高出口价格。

  然而,在能不能提高价格、提到什么程度问题上,却经过了长时间的激烈争论。这时,“龙头”企业发挥了很好的带头作用。作为行业内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之一,中鲁提出了每吨上涨60美元的建议。会议最终确定了这个对后来应诉具有重要意义的出口自律价格。包括山东中鲁、陕西海升、烟台源通、北方安德利等在内的11家企业表示坚决应诉。

  同年12月8日,食土商会于青岛再次召开了苹果汁出口协调会,成立了苹果汁分会。山东中鲁总经理李中柯出任分会理事长,陕西海升董事长高亮等任副理事长。这次会议的重要意义在于,使行业有了明确的协调机构,为应诉提供了组织保障。

  两次会议效果立竿见影。在美国市场,中国浓缩苹果汁价格随后每吨上升了80美元至100美元,打乱了美方部署。更令人感到振奋的是,个别参加起诉的美国公司,对是否起诉产生了疑虑,退出了起诉行列。两军对垒还未开战,我方就先下一城,挫了对方锐气。

  为真正做到“打有准备之仗”,商会和苹果汁分会一方面严格要求出口企业避免低价报盘,另一方面则统一聘请了具有相当反倾销案经验的美国格伦菲尔德律师事务所,对我出口公司进行了预审计调查,使有关出口公司对反倾销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律师则掌握了我国浓缩苹果汁生产成本构成情况,为后来争取适合我国生产情况的替代国打下了基础。

  双方角力反倾销初裁

  税率结果低于诉方要求

  经过前期较量,美国苹果汁反倾销之战最终还是“开打”了。

  1999年6月初,美国苹果汁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进行反倾销调查。诉方称,中国浓缩苹果汁“倾销幅度为91.84%。1995至1998年,中国苹果汁从3000公吨激增至40000公吨,增幅达1200%;出口价格却从1995年的每加仑7.65美元降至1998年的3.57美元,降幅超过50%”。诉方要求,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同月2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正式立案调查。

  为达到将中国浓缩苹果汁挤出美国市场的目的,美国诉方还在1999年9月15日、9月24日,动员了21名参议员、51名众议员分别联名致信美商务部,要求提前对本案作出不利于中国企业的裁决。美国商务部迫于压力,多次拒绝我方的合理延期申请。

  获知上述情况后,食土商会立即向我有关部门汇报,寻求政府支持。有关部门迅速将上述情况通报我驻美国使馆经商参赞处,请其向美国商务部表明我政府立场,要求美国商务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公正裁决。我驻美国商务处官员多次约见美国商务部官员,表达了我政府对本案调查的关注。

  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公布初裁结果。尽管我方在应诉过程中面临种种不利因素,但在我政府有力支持下,在商会的有效组织下,应诉企业仍得到了明显低于诉方要求的税率:我一家应诉企业得到了0税率,其他应诉企业的税率为9.85%至54.55%之间。

  第二次抉择:

  谈“中止协议”还是继续抗争

  这个税率,使应诉企业面临第二次抉择:是继续抗争,还是妥协?

  “有的公司面对税率相对较高的结果,要求谈‘中止协议’,即中国苹果汁行业自己承诺对美出口数量和价格,美方同意后才终止反倾销程序。”张志彪回忆说,“以前美国对我蜂蜜反倾销案,以‘中止协议’结束。美方只给我们当时出口量一半的配额,同时出口价格要美方提供,这是在当时非常不利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得已办法,事实证明弊病很多。如果苹果汁也这样做,主动权全部交给美方,无疑将对我们非常不利。

  食土商会立即组织企业召开反倾销应诉协调会,通过艰苦的说服工作,使应诉企业终于达成共识:“中止协议”不是最佳选择,现有税率更非公正结果,应继续抗争到底。

  与此同时,认为并未达到预期目的的美国诉方,又施出“重手”——在美国商务部终裁听证会前,诉方又向商务部提交了更高的印度榨汁苹果价格。如果商务部接受此价格,我应诉企业的税率将会大幅度提高。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我方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通过其在印度的合作方,到印度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并拍摄了大量照片。在随后的美国商务部听证会上,我方律师出示了照片等证据,强有力证明了诉方提出的印度替代价格毫无根据。

  2000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我浓缩苹果汁反倾销调查做出了终裁,结果对我而言好于初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0至27.57%,其中一家0税率;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全国未应诉企业税率为51.74%。

  第三次抉择:

  告不告美国商务部

  上述程序结束,意味着反倾销原审阶段的结束,应诉企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行政复审阶段。美国法律规定,企业连续三年复审结果都是“零税率”,且贸易量正常,美国政府才对该企业终止反倾销程序。否则,企业在5年内年年都要参加一次复审,确定上年内是否倾销。如果第5年复审仍裁定企业倾销,则反倾销令将再次延续五年。

  但我方代理律师分析,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调查中存在诸多不公之处。按照美国法律,我国企业可以上诉,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状告”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如果胜诉,将直接推翻原审的不公裁决。

  于是,第三次抉择又摆在中国苹果汁企业面前:是“状告”美国商务部,争取公正结果,还是承认既成事实,维持现有局面?前者的代价是耗日持久的官司、巨额费用的投入以及败诉的风险,后者则要忍受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不公正待遇。

  2000年6月初,在商会和苹果汁分会的组织下,国内苹果汁企业在珠海举行应诉协调会。张志彪透露:“在要不要告美国商务部以及如何告这个问题上,大家整整吵了一天半。”

  结果令人欣慰。会议决定,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年度行政复审的同时,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商务部裁决不公。除两家公司外(一家取得零税率,另一家于原审调查阶段退出应诉),其余9家应诉公司于2000年7月提起上诉。

  2001年7月11日,经过商会和律师精心准备,商会代表我方参加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进行的公开听证会。张志彪描述当时的情形说,我方律师“准备资料详实,引用法条例证丰富,发言有理有力”,而美国商务部及美国苹果汁协会律师抗辩发言“略显苍白无力”。而当时参加听证会的国内一家企业代表的描述则更为乐观,“我方取得了明显的优势”。

  “在上诉案的进行过程当中,美方组织发动苹果汁反倾销案的关键人物之一——当时的美国苹果汁协会主席辞职。”陕西海升董事长高亮谈起当时的情形,一脸笑意,“听到这个消息时我就感到,胜利在向我们招手了。”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做出初审裁决,推翻美国商务部发布的针对中国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令中关于替代国的选取、替代价格的选取、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煤价格以及运输成本等5点关键内容。

  根据法院初裁结果,美国商务部于2002年11月7日修改其原审终裁结果:原审受到美国商务部实地核查的公司,烟台源通、青岛南南、陕西海升、国投中鲁、三门峡湖滨全部为0税率,使零税率由原审的1个扩大到6个。但在原审阶段获得平均税率、未被美国商务部核查企业,包括西安亚秦、咸阳富安、长沙工矿、山东食品,却由原审终裁税率14.88%上升至28.33%。

  第四次抉择:

  是否继续向美商务部抗辩

  “0税率的企业由1家变成了6家,这体现了公正的一面;但4家应诉未被核查企业,税率全部大幅上升,非常不公正。”李中柯谈到这一点时说,“当时商会和苹果汁分会的观点非常明确,必须把这些兄弟拉上来。”

  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律,应诉企业中,被抽中核查的将获得分别税率,未被核查的将获得前者的加权平均税率;而未参加应诉的企业,将获得一个远高于加权平均税率的全国统一的惩罚性税率。其中,被抽查企业获得0税率的,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

  在6家参加核查企业全部为0税率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税率的基础,于是简单地采用全国统一税率一半的方法确定平均税率。我方律师认为,这种计算方式是没有先例的,更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彻底的胜利,商会向律师提出,在确保已有胜利前提下,继续向美国商务部抗辩,坚决把不合法的加权平均税率打下来。

  2003年3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我方抗辩,将加权平均税率调整为3.83%。

  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终裁结果: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38%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1.74%。按照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还有60天的上诉期。如果美国商务部上诉,则中国苹果汁企业言胜尚早。

  至2004年1月20日,仍未有美国商务部上诉的消息传来。

  200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签署反倾销修正令。签署后的反倾销修正令,完全遵循了国际贸易法院的终审裁决结果。

  值得思考之处良多

  行业在“斗争”中成熟

  迄今历时四年半的苹果汁反倾销案,我方取得了彻底胜利。但留下的经验教训,值得继续总结。

  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投入巨大的人、财、物力打“洋官司”,到底值不值?在苹果汁反倾销案中,国内企业从应诉到上诉再到胜诉,仅律师费就花费近3000万元人民币。

  “在以前,人们看到的主要是这3000万元的投入。现在,我们终于见到了‘效益’。”张志彪说。由于我方胜诉,美国海关已经收取的反倾销税保证金及利息将全部退还。仅中鲁、源通、海升三家应诉企业,应得到的退还金额就达558万美元。张志彪表示:“如果没有坚持到最后,这笔相当于全部律师费用两倍多的税,根本不可能退还。更为重要的是,在企业应诉的四年半中,美国市场不仅没有丢,而且中国企业份额还大大拓展。同时,行业自身也取得了飞速发展。1998年,应诉企业生产加工能力为135吨/小时鲜果,2003年仅1至11月份,应诉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就达1315吨/小时,增长了近10倍。”

  李中柯则算了两笔“增收账”。一笔是“行业增收账”。按榨季计算,也就是2003年8月到2004年8月,我国浓缩苹果汁对美出口可以达到15万吨。“取消反倾销税率后,每吨价格要比欧洲平均高出100美元,行业将增收1500万美元,折1.24亿人民币。”另一笔是“果农增收账”。一方面我国苹果汁出口大幅增长,带动原料苹果需求增长。预计2003年可以出口近50万吨,按新增20万吨苹果汁计算,需要苹果150万吨。另一方面,需求增长导致原料苹果价格也大幅增加,2003年每吨比上年最低上涨120元。“两相综合,可使果农增收4.2亿元。”

  陕西海升董事长高亮说:“这场‘斗争’,逼着海升大力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开拓了加、欧、澳、日等20多个市场,使市场结构更趋合理,降低了以往对美国市场过分依赖的风险。”

  目前,应诉企业大多成为行业内的优秀领头企业,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烟台安德利已于去年在香港上市。三门峡湖滨在新加坡上市工作已接近尾声,有望成为河南首家海外上市公司。国投中鲁在国内A股上市已通过证监会审核,正排队等候上市。源通果汁等企业,其上市也已进入运作阶段。

  对于苹果汁反倾销案的评价,中国食品土畜商会副会长倪如林的话或许最为中肯:“应诉反倾销的四年半,是苹果汁行业成熟、发展的四年半。希望今后更多的行业、企业,在遇到反倾销时能积极应诉,并在此过程中成熟、发展壮大。”

  我国是世界第一苹果生产大国,苹果种植总面积3000万亩左右,年产苹果达2200万吨,占世界年产量的近50%。丰富的原料资源和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使我国浓缩苹果汁行业快速发展,出口也大幅增加。1993年浓缩苹果汁出口仅0.49万吨;2002年达29.59万吨,占世界贸易总量的41%;2003年达40万吨,占世界贸易总额的50%以上。有关研究表明,2007年我国浓缩苹果汁的出口量将达到60万吨,占世界贸易量的60%。

  我农产品企业首次“告倒”美国商务部

  历时四年半,耗资数千万,苹果汁反倾销案迎来公正结果

  记者11日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获悉,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推翻美国商务部在中国苹果汁反倾销案中的不公正裁决后,美国商务部已于9日签署了反倾销修正令。根据修正令,我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税率一律为51.74%。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简称“食土商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这是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上诉期满后,美国商务部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签署的修正令,表明美国商务部已放弃上诉。这是中国农产品企业在反倾销案中,针对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首次“告倒”美国商务部。

  至此,一个历时4年半、仅律师费就耗资近3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浓缩苹果汁应诉美国反倾销案,终于迎来了一个公正结果。

  据了解,美国商务部不日将公布该修正令,修正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于我方胜诉,美国海关将已经收取的反倾销税保证金及利息全部退还。仅其中三家应诉企业得到的退还金额就达558万美元。

  1999年6月初,美国苹果汁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同月,美国商务部决定正式立案调查。

  一直密切关注此事的食土商会立即组织企业应诉,11家企业参加应诉(后一家中途退出)。美国商务部分别于1999年11月和2000年6月作出初裁与终裁。根据终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零至27.57%,其中一家零税率;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全国未应诉企业税率为51.74%。

  尽管终裁结果远低于美国诉方的要求,但仍是建立在诸多歧视性标准之上的,对中国苹果汁企业而言严重不公正。食土商会与应诉企业研究决定,继续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要求推翻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结果。2000年7月,9家应诉企业联名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终裁零税率企业未参加上诉)。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分别于2002年6月和2003年11月作出初审裁决与终审裁决。根据终审裁决,我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1.74%。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在终审裁决后60天内可以上诉。美国商务部最终放弃上诉,并于2004年2月9日签署反倾销修正令。

  中国食土商会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彻底胜利,是国内企业团结一致、敢于抗争、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典范。在此过程中,应诉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带动了整个行业的成熟。

  根据食土商会的统计,在应诉的几年中,应诉企业不仅没有丢掉美国市场,其市场份额还大大增加。1998年,我国苹果汁应诉企业对美出口1982万美元。到2003年,仅1至11月份就出口7462万美元。中国浓缩苹果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也由原来的18%,增加到现在的一半以上。其中,有的应诉企业生产能力,2003年比1998年剧增10倍。(文/王小波):(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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