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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集中开展"安全月"活动(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0: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2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委、市政府11日决定,2004年2月至3月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月”活动。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月活动的决定

  (2004年2月11日)

  为了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密云县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伤亡事件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工作,维护首都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市委、市政府决定,2004年2月至3月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月”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首都安全体系为目标,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紧密结合本市安全工作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完善全市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机制,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安全、食品安全等措施,全面提升本市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水平,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深入进行安全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治。通过开展“安全月”活动,树立首都安全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安全月”活动内容

  (一)提高认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首都安全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首都安全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牢固树立“人民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意识,牢固树立首都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在各项工作安排中,切实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把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来抓,依法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

  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实际,自觉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加强对各类安全知识的学习和了解,熟悉和掌握紧急状态下的救护救助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本市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1.坚决落实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类所有制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管理的有效投入及运用,及时消除生产、经营和大型活动中的事故隐患,确保本单位和所举办活动的安全。

  2.加强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商务、教育、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所负有的监管职责。这项工作由市编办负责,各有关主管部门配合。

  3.加强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卫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监管职责。这项工作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工商局负责。

  4.加强属地安全监督管理。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工作的领导,在维护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安全和食品安全上切实负起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要加大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消除或上报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

  在生产安全领域,公布和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在食品安全领域,公布和实施《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坚决落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修订完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当前,要严格按照1999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3号)和同年公安部发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印发的《改进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严格履行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程序,落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继续严格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审批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监管责任。主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报批和进行治安登记,必须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必须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运转安全,在安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审批单位须到活动现场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方案和措施逐一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或有明显隐患的,一律不得批准。这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2.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范危及首都安全稳定重大事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修订完善各行业、各领域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本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类应急预案要从应对“万一”出发,把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想在前面,把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做在前面,把实施预案的监督检查实施在前面,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这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辖区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开展安全大检查,彻底查清和消除事故隐患

  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安全大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标志配置和使用情况,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在“安全月”活动开展期限内,各单位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对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按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安全、食品安全领域分别逐级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事故隐患加强监管,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期提出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立即停止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这项工作由市级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根据分工负责落实。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五)汇集和编写事故案例,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

  1.为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汇集近10年本市发生的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及死亡3人以上比较典型的重大事故情况,编制《重特大事故案例选编》。事故案例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由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编写。生产安全领域事故案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审定;公共安全领域事故案例由市公安局负责汇总审定;公共卫生(药品)安全领域事故案例由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局负责汇总审定;食品安全领域事故案例由市工商局负责汇总审定。《重特大事故案例选编》由市政府办公厅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2.搞好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各级安全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处置突发意外事故、履行岗位职责、紧急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能力和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物品的使用、维护、保管知识。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各市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相当规模和有隶属关系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联合组织对各区县党政领导进行培训;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所属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本辖区内市级有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对象之外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六)加大宣传力度1.宣传的重点领域是: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安全、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

  2.突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意识、公共秩序意识和自我保护、紧急救助常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安全防范和紧急避险的能力。

  3.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北京电视台、北京电台在重点时段播出安全宣传口号、安全公益广告;《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要设立专栏,每日报道“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刊登安全宣传材料,表扬先进,批评错误,曝光隐患。本市其他新闻单位也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新闻单位的支持。

  三、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安全月”活动取得实效

  (一)“安全月”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自分管的领域内开展工作。

  (二)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各自分工开展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三)“安全月”活动结束后,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专项报告。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安全月”活动的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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