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今天在济南被执行死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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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2:35 华夏经纬网 | |||
王怀忠,1946年8月1日生于安徽省亳州市;1993年3月,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1995年10月,任阜阳地委书记;1996年2月,任阜阳市委书记;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 2001年4月7日,王怀忠被“双规”;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职务;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2003年11月13日,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12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03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 死刑判决过程回顾 2003年1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来源:华夏经纬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