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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工伤保险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3:50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王禕)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昨天(2月11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并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1.临时工享受工伤保险

  辽宁省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业病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因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3.工伤补助按月平均工资计算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 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4.工伤退休享受养老保险

  《条例》实施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条例》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 贴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条例》规定发给,并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 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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