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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生活不能自理也应录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3:59 京华时报

  作者: 晏 扬 来源:

  新闻主体:教育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高校招生严格执行四项“不准”,其中一项是:“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这条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对广大残疾考生的关怀,但这一规定还隐含着一条限制———生活不能自理的考生可以不予录取。

  由此,笔者想到生活不能自理的史蒂芬·霍金(英国著名物理学家)。霍金年轻时就半身不遂,但他最终获得了博士学位,并在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的情况下,出版了全球著名的《时间简史》。霍金的成功虽然是一个特例,却启示我们,一个人是否有生活自理能力,和他能否读书、能否工作并无必然的联系。

  如今的高等教育已实行收费制,学生自己花钱上大学,而且也不再是少数人才能享受的“精英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名残疾考生的高考成绩达到了录取分数线,而且其健康状况不会影响他人(如所患疾病没有传染性),他就应该拥有自掏腰包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至于能否完成学业、能否找到工作,都是考生自己的事。

  因此,“生活能够自理”不应作为高校录取残疾考生的一个硬性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考生,也应拥有上大学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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