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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评损害司法权威的几种错误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4:23 东方网-文汇报

  -郝铁川

  ●思想的先进是本质的先进,观念的落后是根本的落后。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不仅需要良好的司法体制,更需要健康的司法理念

  ●几种常见的错误观念:一是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二
是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三是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必须维护和执行;四是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司法活动不受任何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干扰

  ●公民权利的最后的救济渠道是司法;司法救济中的问题最终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思想的先进是本质的先进,观念的落后是根本的落后。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不仅需要良好的司法体制,更需要健康的司法理念。在当前一些人的言谈举止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常见的错误观念:

  一是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司法机关自当尊重。但打官司有输有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许多风险责任要由诉讼当事人自己承担。例如,“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这里的“事实”在法庭上必须书证、物证、人证等以证据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打官司说到底就是打证据,证据就是复活过去的事实。然而,由于时过境迁,有不少事实无法再能以证据的形式表现,而举不出证据,就要败诉。因此,每一个准备走进法院打官司的人,都首先要掂量一下自己手头有无证据、有多少证据。如果虽然觉得自己理直气壮,但却举不出证据,那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再如“法律白条”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因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要先估量一下债务人究竟有无财产、有多少财产可以被执行。如果债务人一贫如洗,债权人即使胜诉,法院也无法为你兑现判决结果。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把自己的举证责任一股脑推到司法机关,也不正视有些过去的事实无法还原,无法再以证据表现出来的不可避免性;有的人不去估量债务人有无财产可被执行,赢了官司就非要法院执行到位。否则,就责怪司法机关不公正。这完全属于错误的诉讼理念。

  二是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观念代替“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的诉讼时效观念。我国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即被视为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民事纠纷,法院则不予受理;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则不追诉。司法机关既要维护正义,又要节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是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必须维护和执行。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处理社会纠纷的最后、最高的裁判权。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和判决,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必须执行与维护。当年小布什和戈尔因总统选举的选票统计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前吵吵嚷嚷,但一经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作出判决,争吵戛然而止,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巨大的政治风波即刻平定。我们绝不是要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但这种运用司法权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观念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和判决,就是“最高指示”,我们必须充分尊重,不折不扣地维护,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无权改变。如果我们不设立一个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的、最高的终局性权力,如果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得不到执行,我们这个社会就失去秩序、失去理性,人民的整体利益就得不到维护。

  四是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司法活动不受任何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干扰。《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要成为维护法律权威的模范,党要依法执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是一种集体行使的权力,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根据宪法所作的分工,它不会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信访制度对于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社会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同样不会直接改变司法裁定和判决;媒体虽然拥有客观报道权和判决之后的评论权,但同样不能改变司法机关的决定。它们也都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职责。

  因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救济渠道是司法;司法救济中的问题最终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这是因为国家机关之间必须有所分工,才能井然有序地运行。

  司法具有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综合竞争力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维护司法权威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义务。

  (作者为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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