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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举报者遭报复下狱 刑满后河北高院要求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3:4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王海洲)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决定,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唐山市新区物价局原副局长李瑞芳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进行再审。河北高院的理由是原判决“证据不充分”。

  2001年12月30日,河北省滦南县法院根据检察院指控,认定被告人李瑞芳在担任唐山市新区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期间,以购房补贴的名义将公司资产42万元发放给公司13名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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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这一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刑6个月,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但李瑞芳认为,自己没有领取一分钱,且发放住房补贴的行为符合国务院精神,政府其他部门也曾在此期间以不同形式发了购房补贴,而劳动服务公司前任干部也每人领了购房补贴3万元。更重要的是,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精神,劳动服务公司是集体所有制单位而非国有资产,李瑞芳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李瑞芳向记者反映,真正导致他被判刑的原因,是他从2000年9月以来先后100余次向上级有关部门署名举报新区政府一名原领导和新区劳动局一名领导的经济问题,因此遭到打击报复。本报记者根据李瑞芳的投诉,曾前往唐山市实地调查采访,于2002年12月13日发表通讯《一位署名举报者的命运》。文章见报后,引起巨大反响,很多读者———特别是因为举报他人而遭各种打击报复的人纷纷对李瑞芳的遭遇表示同情。有关司法机构也非常重视本报报道。出狱后,李瑞芳坚持申诉,先后到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反映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卷审查后认为,原审据以认定李瑞芳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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