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可游欧盟12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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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4:35 新京报 | |||||||||
中欧相关协议5月1日生效 本报讯(记者郭安)昨天,中国国家旅游局与欧盟在北京签订了《关于中国旅游团队赴欧洲共同体旅游签证及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欧盟的12个成员国正式成为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
据了解,《谅解备忘录》适用于目前欧盟15个成员国中的12个“申根”协定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希腊、荷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及瑞典。 根据该协定:中国旅游者通过指定的旅行社申请前往被中国授予旅游目的国资格的12个欧盟成员国时,将享受到旅游签证便利,协议同时还包括了允许签证过期的中国公民回国的规定。 据介绍,该《谅解备忘录》将于5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我国公民还不可以组团前往以上这些国家旅游。待各国政府之间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和确定组团社、接待社的名单后,才可以正式组团前往。(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