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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退役军人企业可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4:35 新京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发布

  本报讯(记者郭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对城镇退役军人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规定,指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可以免除3年内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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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这些优惠规定包括,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次,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等,从有收入年度开始,再免征3年农业税。(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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