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原副省长王怀忠被处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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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5:20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12日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王怀忠上诉被驳回 2003年1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的刑事裁定。 对抗调查丑态百出 王怀忠受贿案审查始末 王怀忠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终结,2003年5月13日,依法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涉案人员多,数额大,王怀忠认罪态度几经反复,最后全盘翻供,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王怀忠对抗调查有三招 王怀忠自始至终对抗检察机关的调查,可谓花样百出,丑态毕现。 第一招:攻心、鸣冤、许愿 王怀忠对首次接触的办案人员有“三个步骤”。第一步,攻心。见面后,王怀忠先要夸奖对方一番,夸对方相貌堂堂,一定会公正办案;第二步,鸣冤。称这个案子“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第三步,许愿。与办案人员交谈结束,总要许诺说:“很感谢你,等我出去以后一定请你。”第二招:百般狡辩全盘翻供 王怀忠曾经分管过政法工作,反侦查能力很强。此案侦查过程中,王怀忠曾经承认过部分罪行,但很快又全盘翻供。审查阶段,他对自己写的认罪供词甚至录音录像,找出各种借口推翻,有时把亲笔供词当场撕掉。 王怀忠案发后,为托人打通关系摆平中纪委调查,曾经向一个老板索贿200万元。这是王怀忠受贿数额最大的一个犯罪事实,王怀忠与相关证人早已结成攻守同盟。为了还事实真相,公诉机关多次找到证人讲明法律政策,指出出路,一个个打开突破口。第三招:诬陷办案人员逼供 黔驴技穷以后,王怀忠扔出最后一招“杀手锏”,诬陷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为了澄清事实,公诉机关找到王怀忠“双规”期间负责看押工作的武警战士,调取100多份看护日记;进入司法程序后,王怀忠被关押在秦城监狱,公诉人找到看管人员取证,证实每次提审看管人员都在场,根本没有刑讯逼供事实。 “现代曹操”未想到会死 与其他被查处的高官都有悔过表现不同,王怀忠自始至终对抗检察机关的调查。 公诉人介绍说,王怀忠是一个孤儿,从社会底层一步步走上副省长的位子,别看人前显赫,其实,他的自卑感和逆反心理很强,唯恐别人瞧不起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威,他独断专行,从不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王怀忠出生在曹操的老家亳州,被称为官场上的“现代曹操”,所以,案发后不轻易承认罪行也符合他的性格特点。 王怀忠在关押期间非常关注党和国家的反腐形势,他认为已经宣判的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不会判处死刑。可以说,“死刑”这两个字眼他从来没有想过。 没有供述全靠证据查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有其他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 在审查起诉环节,经过不断完善证据,最终形成卷宗76本。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2笔犯罪事实,近千万元犯罪数额,审判机关全部予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将王怀忠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办成了经得起检验的铁案。据新华社12日电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答疑 王怀忠罪该致死 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后,新华社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任卫华。 核准死刑理由为何? 问:最高法院核准王怀忠死刑,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王怀忠核准死刑,就是因为王怀忠的受贿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具体叙述了核准王怀忠死刑的理由,即“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 判处死刑考虑哪些因素? 问:请具体说明判处王怀忠死刑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是对犯受贿罪的人判处死刑的法定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人判处死刑不能只看数额,还要看犯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显然,王怀忠的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达到了应当适用死刑的程度。李嘉廷为何没判死刑? 问:王怀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而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和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受贿数额更大却没判死刑,这是为什么? 答:刚才已经讲过,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是要以受贿数额为条件,但是要兼顾犯罪情节等其他量刑条件。以李嘉廷、丛福奎案为例,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此,法院认定李嘉廷罪行极其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条件。但是,适用死刑不等于都要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李嘉廷在法院审理期间,检举了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构成立功,这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认为对李嘉廷判处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且大部分受贿数额是丛福奎自己坦白的,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不必立即执行。 王怀忠问题远大于判决认定?问:社会上传闻王怀忠的问题远远大于判决的认定,对此可以作出解释吗?答: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社会传闻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但没有证据证实,或者有证据,但不充分,是不能作为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据新华社12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