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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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6:45 新华网 | |||||||||
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诞生于一九五四年。现行宪法是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一九八二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这部宪法在内容上有以下主要特点:(一)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提出了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一九八八年:私营经济、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在于: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此外,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九九三年:市场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修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 一九九九年:邓小平理论、非公有制经济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2月13日 第七版)(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