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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法”搭建国内金融法制新构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7:21 荆楚在线-湖北日报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涂湘儒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构成了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部基本大法。三部法律的颁布为我国今后银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清晰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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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法有两大特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明确了我国今年刚刚成立的银监会的法律地位。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第一,该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

  第二,该法既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一方面,该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该法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以法律形式,系统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次立法创新。央行货币政策职能地位得到提升: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初衷就是强化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此有明确的体现,多项规定都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和修改前相比,现行法律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调整后,为了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作用,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定。

  混业经营空间被预留: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业务的互相渗透和资金融合已经成为今后必然的发展趋势,新的《商业银行法》应该为今后的混业经营留下发展空间。

  原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将给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发展空间。

  监管机构协调机制确立: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如何有效地协调运作,分享信息,这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业内人士担心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如今,这一问题通过法律形式得到了解决。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此外,考虑到维护金融稳定还涉及银行、证券及保险等专业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财政部门,要求在更高层次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协调,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还增加了一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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