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忠被处极刑完全罪当其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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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9:07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后,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任卫华。 问:请具体说明判处王怀忠死刑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受贿数额
就王怀忠受贿犯罪而言,王怀忠受贿既是数额特别巨大,且索贿数额也特别巨大。同时王怀忠还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即王怀忠在其经济犯罪问题暴露后,还3次索贿共计270万元,企图贿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达到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查处的目的。显然,王怀忠的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达到了应当适用死刑的程度。 问:王怀忠受贿 5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王怀忠受贿数额更大的受贿犯罪分子没有判处死刑,这是为什么? 答:数额不是量刑的惟一根据。以李嘉廷、丛福奎案为例,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此,法院认定李嘉廷罪行极其严重,适用死刑条件。但是,适用死刑不等于都要立即执行。李嘉廷在法院审理期间,检举了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构成立功,这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外,李嘉廷还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法院认为对李嘉廷判处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情节特别严重”中除含数额特别巨大外,尚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大部分受贿数额是丛福奎自己坦白的,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对丛福奎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而王怀忠罪行极其严重,不具有任何不必立即执行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为此,法院把王怀忠与李嘉廷、丛福奎的判决在量刑上加以区别,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问:社会上传闻王怀忠的问题远远大于判决的认定,对此可以作出解释吗? 答: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社会传闻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但没有证据证实,或者有证据但不充分,都是不能作为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因此,无论社会传闻内容是否有存在的可能,在未经司法程序查实之前,都是须排除在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之外的。这也是中外刑事司法的通行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