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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明令禁止人员 沈城在职人员可办各类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0:07 东北新闻网

  2月12日,市工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为促进沈阳振兴和“环境年”建设出台的25条新举措。

  新举措的主要内容有: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均可投资申办各类企业;自然人出资一元钱可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若干自然人每人出资一元钱可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支持外方投资较少的企业享受外资待遇,允许外方投资比例在1%以上的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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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对连续3年无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信誉年检;对申办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试行法人投资项目筹建登记制度,对符合登记基本条件、尚未取得前置审批而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核发带有“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和专项审批后核准其经营资格;对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化工和农产品加工五大支柱产业以及环境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申请设立公司制企业,其首期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差额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放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放宽无形资产投资比例,以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和沈阳市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不受注册资本20%的限制;支持事业单位改制,允许具备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可作为公司股东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直接管理的企业;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共同兴办外资企业,凡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外商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允许留学人员凭据中(外)国护照创办各类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支持内外资企业互换企业类型,允许内资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内资债权转外资股权、增资扩股等吸收外资方式,将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允许外方撤出后的原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吸收内资方式,将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改进企业监管方式,除市级以上政府决定的专项整治或因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外,工商部门不进入企业检查;实行轻微违法违规告诫制度,对企业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告知限期改正,免予行政处罚;清理公有制“壳”企业的法人资格,对不能合资合作、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规范破产的公有制“壳”企业,做注销或吊销处理。(沈阳日报赵国卿、韩玉芹) [责任编辑: 蔡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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