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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理论:要高度重视和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历史进程,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日益增多。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成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当前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一是工资被拖欠。调查显示,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不仅在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中反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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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一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不仅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经常发生,而且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也局部存在。二是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规定进城务工人员的责任多、权利少,并往往借故辞退进城务工人员。三是生产生活条件恶劣。不少进城务工人员经常加班加点,却拿不到加班工资;有的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职业危害严重,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四是社会保障权利普遍缺失。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五是人格尊严容易受到伤害。有些企业主随意打骂进城务工人员,有的甚至对其搜身检查、罚跪、禁闭、恐吓等。这些简单粗暴的手段和不平等的待遇,使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极不稳定,劳资矛盾日显突出。

  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就业岗位竞争激烈。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买方市场。城市每年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对于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城市新增长劳动力和流入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言,远远不够,竞争十分激烈。而且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缺乏竞争优势,在城市就业人员中属于弱势群体。二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处罚规定不明确,且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行之有效的规定,不利于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举证,容易助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三是拖欠工资与拖欠工程款等紧密相关。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四是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化程度低。他们很少加入就业地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借助组织的力量去协调解决。

  为切实有效地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

  第一,要采取有效措施清偿拖欠的工资,以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解决欠薪问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即由政府协调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全力检查和清理拖欠的工程款,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有关方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由各级政府先行兑付,使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偿付得到有效保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对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工程项目,要强制下马,对资金不落实的,坚决不予开工,防止产生新的欠薪行为;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制度。对恶意欠薪的施工企业,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年审登记;建立健全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业主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一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凡未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在建工程项目不得继续施工。凡是涉嫌恶意欠薪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竞投标,或者把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制度作为参与招标的“一票否决”条件;加强日常监督。主要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监控网络或预警制度,对各开发商、施工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作为主要监控对象,跟踪掌握工资支付情况,对查实的恶意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坚决将其清除出建筑市场。

  第二,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全面建立和完善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劳动管理机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均须与所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已经建立起来的企业工会要代表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保障他们的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针对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劳动关系复杂的特点,要积极探索并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用工秩序。强制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把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按月计发工资;建立处理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绿色通道”。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维权知识、方法程序的宣传力度,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明示投诉须知,有关部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等。当发生拖欠工资纠纷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会组织能够及时处理,人民法院能够优先执行。

  第三,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给进城务工人员平等市民待遇。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体系之中,主要是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将他们纳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范围。

  第四,加快组建工会的步伐,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工会要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维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履行维权基本职责的重要体现。为此,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城市街道、社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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