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三光书记”忏悔 当庭提防腐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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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0:1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经过四天的公开庭审,原宁德市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昨日休庭,4天的庭审主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昨日下午,控辩双方的焦点主要落在林龙飞是否自首、具体的受贿数额是多少上。 记者旁听庭审得知,林龙飞腐败案件涉及周宁县数十名官员、职工,其中1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控: 70人共行贿234万元? 宁德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1996年5月至2003年4月任周宁县委书记期间,在该县党政干部的职务提拔、人事调整和职工安排及有关工程发包、土地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3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还有230多万元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周宁县是一个财政穷县,每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各种补助就有5000多万元,而到2002年底,周宁县财政负债高达2.7亿元,财政累计赤字1.04亿元。 在庭审中,法庭对70人234万元的受贿款进行了一笔一笔的调查,公诉人举了大量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进行证实,林龙飞对大部分受贿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其中的41人110余万元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受贿。 就被告人的巨额来源不明财产,法庭对被告人的房产、地产、股票投资、存款、工资奖金收入、红包收入等进行了调查,其中有230万元,被告人无法说明来源。 焦点: 没有请托是否是受贿? 在昨日下午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行贿人没有具体的请托,被告人是否能认定为受贿;一是被告人向纪委审查机关主动坦白,是否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第一个焦点,公诉人认为,行贿人即使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但从被告人的身份上来看,可以认为行贿人的送钱目的是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的法规依据,认为只要受贿人心里明白,这就属于一种承诺,也是受贿的一种。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权力覆盖面很大,对于县党政干部的职务提拔、人事调整和职工安排及有关工程发包、土地开发,被告人都有决定的权力,也有否定权。这样可以看出行贿人为什么送钱。 辩护人则认为,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有明确的定义,法律规定行贿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受贿人必须明确知道这一请托,并为行贿人谋了私利。本案中的受贿款中有110余万元,行贿人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辩护人认为,按罪疑从无的原则,这一部分应由于受贿证据不足,将之划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被告人是否属自首? 对于第二个焦点,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能说是自首,因为在“两规”期间,被告人只交待了23起犯罪受贿事实,而检察机关却查出有70起受贿事实。 辩护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罪行还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为投案自首。这里指的“司法机关”是公、检、法部门,并不是纪委等组织。案件在被移交检察院时,被告已向纪委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所以应认定为自首。 悔过: 对防止职务犯罪提建议 据新华社报道,林龙飞被当地干部群众称为“三光书记”,即“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他还嗜好赌博,热衷于通过赌博敛财和放高利贷敛财。 长期以来,林龙飞生活腐化,与多名妇女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据群众反映,林龙飞乱搞男女关系到了疯狂的地步,只要是被他看中的女性,就想方设法搞到手。林龙飞在县里的一些“铁哥们”也知道林龙飞的这一“爱好”,积极充当他的“中间人”,被林龙飞搞过的女人有数十名,同时和他保持关系的“情人”有十几个。 2月9日,在庭审的第一天,当审判长问被告人林龙飞有什么需要向法庭陈诉时,林龙飞掏出了长达6页的“悔过书”,自述犯罪的原因:长期放松了对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在“三讲”、“三个代表”学习中敷衍了事;在党纪学习上草率应付;受“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思想的影响,人在官场却心在商路。他“告诫”从政的朋友要“洁身自好,忠诚老实,知足常乐”。 在庭审最后的被告人呈辞中,林龙飞还提出了10点防止职务犯罪的建议。包括进行典型案例教育,全面把握领导干部的学习、生活,曝光送礼收礼事件,开展逆境危机教育等。 (见习记者林洪涛/本报记者 /洪东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