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恶警”领导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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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1:24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12日电近日,原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警三中队队长李建华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送上法庭经媒体披露后,在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近日,李建华原所在单位的领导也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局长、副局长、政委分别被给予免职、撤职和警告处分。 原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警三中队队长李建华目无法纪,对当事人进行非
李建华被检察机关逮捕前,曾因在执勤时无故殴打公交公司售票员、刑讯逼供和违法扣押当事人物品3次受到行政处分,并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办过学习班。而就是这样一个因违纪受过3次处分的警察,参加学习班的时候是个副队长,从学习班出来不仅没降职,反而被晋升为中队长,这令公交分局民警疑惑不解。 今年1月5日,李建华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三项罪名综合刑期18年,决定执行刑期17年。 经查,包头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侯屹崎在李建华提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予以免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包头市纪检委处理。公交分局政委张涛在李建华违法犯罪过程中,执法监督不严,行政管理失职,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公交分局副局长刘洋,作为分管副局长,在李建华违法办案中,明知其犯罪行为但不制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严重失职,撤消刘洋公交分局副局长及党委委员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