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部分法学专家谈哈尔滨“天价虎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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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4:30 新华网 | |||||||||
2月10日开庭审理的“天价虎骨案”在黑龙江省法律界引起广泛的争议。有的法学专家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够准确;有的则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存有异议;还有的认为此案的鉴定机构不适格。2月12日,该案第一被告人的代理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对虎骨进行重新评估作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恩学、王国忠认为,我们首先应当看到一点,贪污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黑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硕士导师王元庆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有两大功能:定罪和量刑。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刑相一致的原则。除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存疑外,他还认为“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是认定此案是否构成犯罪的最核心证据,份量是举足轻重的。此案的标的是三具虎的部分骨架,而不是三具整虎的骨架。鉴定结论很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我们鉴定的目的是尽量接近或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是远离事物本身,否则我们的鉴定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按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原林业部的这一文件的级别是比较低的,属下位法。如果它与上位法有冲突,则应当服从上位法。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是上位法,应当服从这一法律。再者林业部门的文件适用对象不对,它不适用贪污贿赂犯罪。以事实来看,以三只整虎的价格来定罪和量刑,是轻罪重判了,经不起推敲。三名被告人所私分的赃物虎骨还在,完全可以依据事实重新鉴定,还事实以本来面目。(本报记者郭毅马也原):(来源:法制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