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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要容忍无“头”井多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4:33 沈阳今报

  沈结群2003年12月10日晚上7点40分,北京,一个叫小张的女孩步行经过朝阳区某乡荟康苑小区西侧,那里恰好有一口污水井,可井口没有井盖,周围也没有任何警戒标志以及拦护设施,小张一不留神就掉进了井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悲痛之余,少女的父母将该污水井的所有者——北京市市政管理处、该污水井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某乡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并索赔死亡赔偿金218520元。法院已受理此案。(2月11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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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故事,我不是第一次听说,不是吗?井盖一夜之间不翼而飞,是我们经常遭遇的事情,但丢失的井盖“黑洞”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张大黑不见底的大嘴吞噬公众的身体,导致人身伤害乃至生命丧失的悲剧一再重演,也几乎成了熟视无睹的现象。

  井盖“黑洞”,看上去似乎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偷盗井盖者确实事先没跟有关部门打招呼,但这样的“人祸”,恰恰需要职能部门“丝毫不得放松”地管理。既然国家或公共团体建设道路、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供广大国民利用,由于设施的瑕疵被人利用、或者利用者以通常的用法加以利用而发生没有预料的损害时,作为该设施的提供者就应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是梁上君子偷走了井盖,那么井盖的所有者应当以最快速度报告井盖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再由井盖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填补由此遗留的漏洞,或先树立警戒标志、或立即加上新井盖,同时将此情况报告警方,由警方追查盗窃者。在这方面,沈阳市政府做的就比较好,明确规定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翻盖或者接到报修通知后,须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

  在法律上,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这么一个专用词语,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那么公共设施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各国均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当时立法机关的考虑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反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可是,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是主管机关的应尽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这种义务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即构成不作为违法,由此给利用者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恐怕还不仅仅是民事赔偿了事。如果按照民事赔偿,那么就是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实际上就回避了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问题,乃至于某些管理者的渎职行为。因为国家赔偿的定义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依照法律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按照国家赔偿,那么就从法律上承认了职能部门的失职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我们有没有听说过:由于出现诸如无“头”井致人死亡事件,某个职能部门官员引咎辞职或者被撤职的新闻?为什么?就以此案为例,即使井盖的所有者、管理者败诉,他们只需要付出一点金钱,而不用担心自身受到行政以及法律的惩处。如果对无“头”井事件中的职能部门及官员行政与法律责任一直“虚设”,那么,在未来的路上,也许还有更多的“黑洞”在张大着嘴等着我们!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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