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标准要合理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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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4:33 沈阳今报 | |||||||||
梁发芾陈林(化名)因身高问题与公务员资格失之交臂一事使公务员体检问题引起极大关注。(2月12日《沈阳今报》、《北京娱乐信报》) 我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文件检索发现,各地人事和卫生部门的有关公务员招考体检的文件中,不但对身高体重和肝炎病毒携带者等作了苛刻规定,而且有些规定十分荒唐。
兹列举数条规定:“X”形腿或“O”形腿、腹内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广东省等);耳廓明显畸形、鼻畸形、地包天、齿缺失并列一起三个以上(含三个),不在一起四个以上(湖南省)等。这些是属于禁止性的。即有这等生理缺陷或疾病,就无资格做公务员。而湖南的规定中,女性报考公务员还要求第二性征明显,乳房对称、外阴无炎症等。 各地的体检标准,因为不少属于医学领域,本人是不敢妄加评论。但是,上述所列,在我看来,毫无道理。女性的乳房不对称,你政府部门凭什么拒绝,难道这也影响工作吗?腹内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又对工作有什么影响呢?甚至对形象有什么影响呢? 人们已经指出,与身高体重等规定一样,这些规定是对于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与参与国家管理权的限制,是不合法的。但是,更让人奇怪的是,各省文件都说,这些体检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公务员的体检工作”。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报考的是普通公务员,那么,身高、体重、乳房对称、睾丸正常都是必不可少的“硬件”,但是如果一个人,他要报考、或者组织选拔调配做哪怕是一个局的局长(领导职务),那么,这一切条件统统可以作废。这里体现出的是什么思维,也着实令人费解。 因此,各地出台的这种种可笑可悲的公务员招考体检细则,不但在法律并未授权的场合滥用行政权力,制造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这种种规定用政府文件的形式,甚至侮辱和践踏了生理有残疾或形体有特点的人的起码尊严。国家应该对公务员的身体条件制定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必须要受到立法机关的审查和批准,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让公民平等竞争公职岗位,不在普通人和领导者之间使用双重标准。 去年年底,重庆市出台政策,要求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问题试行听证制度(2003年11月6日新华网)。在还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这种做法也许有一定积极意义。如果听证会上一个政府机构的人事部门不能证明自己招考人员的岗位必须打女人乳房是否对称的主意,这条规定就不能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