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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部分法学专家谈“天价虎骨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4:5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郭毅 马也原

  2月10日开庭审理的“天价虎骨案”在黑龙江省法律界引起广泛的争议。有的法学专家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够准确;有的则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存有异议;还有的认为此案的鉴定机构不适格。2月12日,该案第一被告人的代理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对虎骨进行重新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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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恩学、王国忠认为,我们首先应当看到一点,贪污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它的前提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为目的。在司法上,除黑市价格外,虎骨是没有价格的。虎骨是一种不以价值来论的东西,禁止流通;在国际公约中,是禁止使用的。它的这一“有价值也不能用”的特点使其与别的赃物不同。例如汽车,国家允许通过商业渠道进行买卖,变为价值,而虎骨不能通过上述的方式转换成为金钱价值。从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本身看,他们是想占有,但不是以占有其金钱价值为目的,所以定性为贪污,值得商榷;退一步讲,假定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也要看它的价值是多少。目前司法机关采取的评估办法显然是占不住脚的。庭审中出示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是原林业部的文件。林业部门的这一文件是为惩治杀害、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而其没有权利规定贪污罪的犯罪额度。如果三名被告人猎杀了一只活虎,将其中一部分变卖,可以按照犯罪额度最大化的原则,按整虎计算;而此案的情况完全不同。对这种不允许流通的物,法院有权做出销毁的决定。如果它的价值按照十几年前作为中成药的原料虎骨的价值来定还情有可原;此案的鉴定机关没有这个职责,它不是什么价格都能鉴定的。如果就按现在这种估价来定罪量刑,则违反了“罚当其罪”的原则。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黑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硕士导师王元庆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有两大功能:定罪和量刑。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刑相一致的原则。除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存疑外,他还认为“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是认定此案是否构成犯罪的最核心证据,份量是举足轻重的。此案的标的是三具虎的部分骨架,而不是三具整虎的骨架。鉴定结论很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我们鉴定的目的是尽量接近或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是远离事物本身,否则我们的鉴定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按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原林业部的这一文件的级别是比较低的,属下位法。如果它与上位法有冲突,则应当服从上位法。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是上位法,应当服从这一法律。再者林业部门的文件适用对象不对,它不适用贪污贿赂犯罪。以事实来看,以三只整虎的价格来定罪和量刑,是轻罪重判了,经不起推敲。三名被告人所私分的赃物虎骨还在,完全可以依据事实重新鉴定,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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