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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不算嫖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5:4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据光明日报报道,2月4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在所辖区域内探索性地推出卖淫嫖娼行为细划裁量标准,确定卖淫嫖娼界限,规范执法行为。

  据了解,新标准严格区分通奸、非法同居与卖淫嫖娼的界限,禁止对熟识人员之间通奸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按卖淫嫖娼处理。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分为几个档次,如介绍、容留卖淫嫖娼二人以上,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容留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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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一人次,报送劳动教养或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上并处罚款5000元以下处罚。卖淫嫖娼两人次以上的;因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五年内现又实施前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报批劳动教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原则上应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据悉,这一新标准出台在全国尚属首例。(楼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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