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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防治禽流感应急预案昨正式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8:23 杭州日报

  杭州日报讯(记者鲍伟民)昨天,我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正式出台,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预案共10章56条,详尽地规定了我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步骤、方法和措施。该预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已构筑起严密的禽流感防范体系。

  疫情的确认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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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按如下程序进行:接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家禽异常情况的反映后,县(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及同群数量,发病点3公里内农户数、人口数、养禽户数和家禽存栏数;疫病发生的原因;发病家禽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初步诊断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立即报告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派出2名以上专家会诊;仍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立即报告省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畜牧管理局派出专家到场,进行确诊。

  疫情的控制与扑灭

  当接到可能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报告,经市、县(区)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专家诊断,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由当地县(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按如下规定处理:县(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现场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信息材料组及扑疫预备队等各个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病期间售出的家禽及产品、可能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对疫病发生点,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发出封锁通知,严禁家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下车辆出入时,须经所在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检查消毒后,方可出入;人员进出须严格消毒;封锁措施由县(区)级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实施;疫病发生点内所有的病禽及同群禽(产品),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时,还须采取下列措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控。

  防止人间感染

  各级卫生部门成立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组,下设防治技术指导组、救治专家组等。开展人间禽流感监测工作,原有的杭州市级非典监测哨点医院、各县(区)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单位,县级非典监测哨点医院以及家禽规模养殖重点乡(镇)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作为人间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各县(区)疾控中心对已确定的疑似或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养殖场职工和周围人群进行主动监测。人间禽流感疑似病例由杭州市卫生局技术指导组诊断,并报告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人间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会诊认定。人间禽流感病例须由省卫生厅组织的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诊断,由卫生部组织的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确认。

  一旦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包括疑似疫情),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疫情处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及时做好疫点的全面消毒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7天(时间从与病人、病禽或其他禽流感疫源末次接触之日起算),必要时予以抗病毒预防服药。一旦出现发热、流感样症状时,立即转送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进行隔离诊治。

  预案的其他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与预警系统。有关单位对饲养家禽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种禽场、规模养禽场(户)、重点产区和受威胁地区家禽免疫注射率必须达到100%,其他地区也要全面开展家禽免疫注射,并建立免疫档案,推行标识制度。对从市外调入的家禽及产品实行准调制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与调出地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联防制度,严禁从疫区调入禽类及产品,并加强调入的家禽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各家禽(冷冻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必须加强家禽及产品的进场管理,市外、省外调入的家禽及产品必须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载车辆消毒证明》和《浙江省动物(产品)准运证》方可进场交易,本市生产的家禽及产品须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场交易或直销。

  对强制扑杀的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理补偿。补偿经费应在扑杀、无害化处理后10天内发放。

  对在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调查和监测、控制、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影响疫情应急处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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