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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提出一个重要议题:呼唤立法保障民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9:02 金羊网-新快报

  一张“法律白条”引出一个重要议题

  新快报记者 方夷敏 林劲松 赖欢欢 廖颖谊 周琼 何达志 陈琦钿 实习生 徐静 通讯员 沈提安

  中山市人民法院2000年对一起案值并不大的经济纠纷作出判决,要求中山晨星玻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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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司归还河源市东航莹石粉厂欠款。然而,四年过去了,东航公司仍然没有追回欠款。一纸判决书成了一张“法律白条”。

  在本次“两会”上,来自河源市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齐齐为此事奔走,他们表示,要追讨的并不光是欠款,而是民营企业应当享有的法律保障。

  官司胜诉四年讨不回欠款

  “吕伯涛院长强调要狠抓‘老大难’案件处理,但我们的这桩案子,法院已经判决了,到现在还是没执行,仍是白条一张!我们心里着急啊!”昨日,本届省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代表、河源市金田矿产有限公司曾专门找到本报记者,讲述了四年来追讨欠款的经历。

  曾告诉记者,他的公司,也就是河源市东航莹石粉厂(下面简称“东航”),与中山晨星玻璃股份公司(下面简称“晨星”)从1995年起就建立了购销关系,但截至1999年,“晨星”拖欠“东航”1136611元欠款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迟迟不还。

  2000年1月,“东航”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晨星”还清欠款。经过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东航”胜诉,判令在“晨星”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欠款1136611元及利息清付给“东航”。然而,判决生效至自动履行期满后,“晨星”却没有付清欠款。“东航”再次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000年10月28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发出终止执行的裁定。法院解释说,由于“晨星”的财产已被全部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

  2001年春节过后,“东航”又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晨星”实行租赁经营有租赁费用收入的事实。

  2001年8月,“东航”又接到中山市人民法院一纸通知,被告知因为没有可以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所以要继续终止执行。100多万元的欠款当然也没有追回来。!

  在本届省政协会议上,河源市政协副主席、河源市工商联会长黄晨光不停为此事奔走呼吁,他告诉记者:“我并不单单是为了‘东航’,而是因为民企的发展实在太难了,尤其是在权益方面,保障的程度比较低。”据他们介绍,有些民营企业一遇到经济纠纷,宁愿赔点钱私了也不愿上法院。

  黄晨光说,“民营企业在法律上受不到保护,这是民企发展的一个障碍。政府强调要发展民营经济,我们希望尽快在法律上有更多更实在维护私企权益的规定。”

  民企与国企法律地位不平等?

  省人大代表、志高空调董事长李兴浩也有同样看法。他指出,同样是贪污受贿,国有企业的人员最高可判死刑,而民营企业的人员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5年。他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同样的犯罪情节因为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导致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的不同,甚至有的罪名的主体根本就不包括非国有的公司和企业。

  李兴浩举例说,他的公司有员工为收受他人财物而出卖公司利益,在刑法中是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第163条加以认定的,即使数额特别巨大,也只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这事发生在国有企业,则按“受贿罪”在385条认定,最高可判死刑。

  “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就是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而另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但两者之间的刑期判别就有这么大,这合理吗?”李兴浩提出疑问。

  “同样是挪用单位资金,在法律规定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不一样。”李兴浩说。刑法中规定有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工作人员失职污职也有相应处罚。但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类似情况却没有相应规定。

  李兴浩把此归结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他将就此问题李兴浩向省人大提出建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加以完善,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暂定地方法规加以试行。(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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