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对卖淫嫖娼分类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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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9:05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据《光明日报》报道 2月4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在所辖区域内探索性地推出新的细划裁量标准,确定卖淫嫖娼界限,规范执法行为。据悉,这一新标准出台在全国尚属首例。 试点后逐推处罚标准
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民警办案中经常行使的一项权力,但由于自由裁量的空间幅度较大,处罚时人为的干扰因素较多,造成了一些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有意见。针对这种情况,金华市公安局经试点后,从2003年4月开始,逐步推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分为几个档次 熟识的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应不应该拘留?金华警方对此推出试行的新标准,严格区分通奸、非法同居与卖淫嫖娼的界限,禁止对熟识人员之间通奸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按卖淫嫖娼处理。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进行合理分割,将违法行为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给予不同的认定和处罚。比如,介绍、容留卖淫嫖娼二人以上,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容留卖淫嫖娼一人次,报送劳动教养或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上并处罚款5000元以下处罚。卖淫嫖娼两人次以上的;卖淫嫖娼且患有性病的;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而向其卖淫嫖娼的应报送收容教育。 因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报批劳动教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原则上应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人员自动投案且仅符合收教起点标准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具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