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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刑讯逼供导致的违法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0: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从“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出发,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公诉机关未充分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便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以并不充分的证据判决被告人有罪的一起冤案。

  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1997年已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几乎是每一个公安、司法人员知晓的浅显道理,但2001年对黄圣育、黄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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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的审判,靠刑讯非法获得的无效证据仍然能作为认定他人有罪的合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其所造成的严重法律后果,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个人的悲哀。

  该案凸显出的问题是,作为普通公民,对他人进行殴打,尚有法律严惩,而执法人员在从事职务行为时却可任意殴打他人,践踏法律酿成冤案。案件纠正,国家已作出30万或更多赔偿,纳税人的财富岂可成为违法者侵犯纳税人权益、践踏法律的“学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全体社会的共识和期盼。编者

  2004年1月10日,本报记者就一起被冤屈了10年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黄圣育、黄亚全进行了采访。

  2003年9月,这起惊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冤案得以纠正。法院宣判黄圣育、黄亚全无罪,并分别给予15万元的国家赔偿。

  值班人被害

  1993年8月22日晚20时,几个黑影潜入海南省万宁市南林农场橡胶厂,当他们准备入室偷窃时,被橡胶厂值班人员郭太和发现,偷窃者将郭太和毒打后逃离现场。郭太和因脾脏破裂大出血休克,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发当日18时,南林农场附近的南桥乡高龙村村民黄亚全、黄圣育来到同村黄道军家中聚餐,同桌喝酒的有近10人,黄亚全、黄圣育在案发时间没有离开酒桌。

  屈打成招

  1993年8月22日深夜,熟睡中的黄亚全突然被几名公安人员带到某招待所。

  黄亚全告诉记者:走进招待所的一个房间,看到屋内公安人员正在询问几个未成年的孩子。之后,办案人员喝令他跪在地上,双手举过头顶,对其拳打脚踢。数分钟后,打人者说,“我们是万宁市公安局刑警队的,你今晚在哪里,是不是和一个叫胡亚弟的在一起?”黄亚全答:“我在黄道军家喝酒。”结果又遭到一顿毒打……天亮后,黄亚全禁不住一晚的刑讯,只好按公安人员要求的承认昨晚和一个叫胡亚弟的在一起。

  黄亚全被抓的第二天深夜,南桥乡高龙村村民黄圣育被当地派出所及万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从家中带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审问。

  黄圣育同样告知案发时间其在黄道军家中喝酒。审讯人员以黄圣育不老实为由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两次将其打昏……黄圣育被打得实在受不了,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思承认自己和黄亚全、胡亚弟三人22日晚偷窃时将郭太和打死。

  1993年8月24日,黄亚全开始接受公安的第二轮审问。

  据黄亚全称:“公安人员揪着我的头发不顾死活地拳打脚踢,我根本无法辩解,也不敢再辩解什么。随后,公安人员拿出黄圣育的口供逼问与胡亚弟、黄圣育偷窃杀人的过程,并拿出一份口供强迫我在上面签名按手印。我被打得意志完全崩溃,像个机器人一样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签名按手印。”

  真凶落网

  1998年7月2日、7月6日,在万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关押了5年的黄亚全、黄圣育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通知两人的亲属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1998年8月13日,该案真凶胡亚弟在当地偷盗水牛时被抓获后交代:5年前的8月22日,杀害南林农场值班员的案子是他和黄开政、黄昌强干的,发案后第二天早晨他们三人逃离了家乡。但不知何故,万宁公安局办案人员对这一重大情况并不重视,反而在审讯胡亚弟时硬要其承认橡胶厂偷盗杀人的同案犯是黄亚全、黄圣育。

  记者在三亚市人民检察院2002年1月25日对胡亚弟调查的一份案卷上看到这样一段话:“……公安民警拿来黄亚全、黄圣育的口供让我看,在胶厂偷盗、杀人的同案犯是黄亚全、黄圣育。我说不是他俩,公安民警就说我不老实,用木棍打我,用手铐把我扣在窗上。我被打后,全身疼痛难忍,便承认和我一起去偷盗作案的人是黄圣育和黄亚全。”

  1999年8月30日、10月9日,黄圣育、黄亚全再次以涉嫌犯罪被万宁市公安局羁押。

  万宁市公安局认为涉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都已抓获归案,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

  2000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抢劫罪就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一案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1993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在黄亚全家一起商量到南林农场橡胶厂盗窃。尔后,三被告人携带白色尼龙袋窜至橡胶厂厂房后墙一窗口处,由胡亚弟撬开窗户入室偷窃,黄亚全与黄圣育站在窗外放哨。后被橡胶厂值班员郭太和发现,于是三被告人围着郭太和拳打脚踢。郭被打倒在地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郭太和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无视国法,结伙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对指控的事实,公安机关列举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的有罪供述;2.六个未成年目击证人黄文才、黄文标、黄小明、黄关月、黄亚泽、黄小军的证言;3.证人胡亚民、黄道庄的证言;4.侦查试验报告;5.现场勘察笔录、照片;6.万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7.被告人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的身份证明书。

  法院判决

  2000年4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黄亚全、黄圣育称当晚均在黄道军家中吃饭,没有参与作案。

  黄亚全的律师指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目击证人黄文才等6名未成年人的证言属违法取得,当时6名未成年人只有13岁左右,所作的证言是在被关押、殴打的情况下形成的,其证言不具备证明力。橡胶厂发现郭太和被害的时间为当晚20时,而此时有充分证据证明黄亚全、黄圣育正在黄道军家中喝酒。

  2000年5月19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亚全、黄圣育二人的有罪供述,6名未成年人当年指认黄亚全、黄圣育的证言以及另一名被告人胡亚弟的供述,认定黄亚全、黄圣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胡亚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黄亚全、黄圣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2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1年3月20日,海南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仍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黄亚全、黄圣育仍然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7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在“裁定书”上看到这样一段话:“经查,原判认定黄亚全、黄圣育、胡亚弟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倒地后死亡的事实清楚,有多名目击证人证言。被告人黄亚全、黄圣育、胡亚弟亦供认在案,且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无证据证明是被刑讯逼供、诱供获得。”

  2001年11月黄亚全、黄圣育、胡亚弟被送到三亚监狱开始服刑。

  真相大白

  2001年12月底,三亚市人民检察院驻三亚监狱检察官郑辉民从胡亚弟处了解到,1993年8月与他一起作案的是胡亚文、黄开政、黄昌强,不是已被判处死缓刑的黄亚全、黄圣育。原来交代黄亚全、黄圣育作案是因为公安机关逼供、诱供。

  2001年12月30日,胡亚弟给检察官的一份材料上清楚表明:“我本人胡亚弟……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万宁市南林派出所抓获,2001年9月29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1年11月22日投狱以来,在监区队长和干部的开导教育下,从(重)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我才拿起笔来向人民检察院写这封信,希望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能为黄亚全、黄圣育申冤,使他们从(重)见光明……请求检察院的领导听我真诚一言,请你们相信一个在监管改造的犯人真实陈述我的犯罪经过吧……”

  如果真像胡亚弟所说,黄亚全、黄圣育从1993年8月被收容审查到2001年被判处死缓刑,已经被无辜关押了8年多。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佟斌指示,迅速与监狱联系,将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三人隔离在三个不同的改造区分别进行询问。

  2002年4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两级检察机关再次召开会议,经过综合分析后认为在原案中另一案件的服刑犯人胡亚文在案前曾和主犯胡亚弟一块吃过饭,可能了解案情。检察官迅速赶到胡亚文所在监狱,经过两个小时询问,胡亚文终于交待作案经过,与胡亚弟的供述基本相符。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黄开政、黄昌强,一方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将无辜者释放的要求。海南省高院认为,光有胡亚弟、胡亚文的证言还不足以改判,于是案件又拖了下来。

  之后,三亚市检察机关在案发现场做了一个模拟试验:作案人在橡胶厂的围墙旁打死值班员,围墙外是一条宽约10米的小河。6名未成年证人所处的位置在河的对面,离案发现场35米,天色一片漆黑,证人不可能看清作案人。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六份证人证言不应该作为定案的证据。

  2003年7月29日,万宁市公安局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将黄开政抓获,黄开政交代了10年前的8月22日伙同胡亚弟、胡亚文、黄昌强,抢劫并杀死郭太和的事实。

  无罪释放

  2003年8月3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情况。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两名检察官飞抵海南,调阅案卷,提审黄开政、胡亚文、胡亚弟,询问黄亚全、黄圣育,最终认定黄亚全、黄圣育没有作案时间,要求海南省高院改判此案。

  2003年8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止对黄亚全、黄圣育的刑罚执行。

  2003年9月26日,黄圣育、黄亚全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1.赔偿黄亚全被限制人身自由3181天的赔偿金15.7396万元;赔偿黄圣育被限制人身自由3217天的赔偿金15.9177万元。2.赔偿黄亚全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金31.4792万元;赔偿黄圣育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金31.8354万元。3.因黄圣育在三亚监狱服刑时不慎滑倒,造成右大腿骨折,申请残疾赔偿金79.5886万元。三项共计黄亚全47.2188万元,黄圣育127.3417万元。

  2003年10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赔偿黄亚全被限制人身自由3181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57396元;赔偿黄圣育被限制人身自由3217天的赔偿金159177元。

  2003年11月18日,律师告诉记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赔偿决定书》中认为,黄亚全、黄圣育两人因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刑讯逼供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黄圣育因在监狱服刑期间,劳动造成残疾,监狱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当海南省高院下发《赔偿决定书》后,律师立即代理黄亚全、黄圣育二人就其多次受到刑讯逼供所造成身体伤害的事实请求公安机关赔偿。至今为止,万宁市公安局还没有作出赔偿。黄亚全因关押后注销了户口,现在不但没有田地,连户口及身份证都没有,多次找当地公安机关协商办理,尚未解决。

  2004年1月10日黄圣育、黄亚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向法院和公安机关索赔,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他们将继续向公安机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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