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伤了大妈脚管理部门赔了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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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1:10 都市快报 | |||||||||
见习记者吕明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源提供: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案情
实录: 走路被广告横幅的钉子绊成骨折,找不到钉子主人,安徽宣城的何大妈告了管路的市容管理局,去年底,法院判她获赔4万多元。这是法院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判的,5月1日后该解释正式实施,以后谁碰上了类似何大妈这样的事,加害人找不到或没钱的,可向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索赔。 2003年8月7日早上,何大妈去安徽宣城的某超市买东西。走到超市门口人行道时,一不留神,脚撞上了一枚广告横幅的水泥钉子,大妈当场被绊倒,手臂摔成骨折。医生鉴定说是伤残8级。 何大妈想去告钉子的主人,可广告早就撤了,找来找去,还是搞不灵清是谁挂的。最后,她找到了市容管理局,要他们赔。 市容管理局说,钉子不是他们的,有钉子挂在那儿他们也不晓得,要他们赔没道理。去年9月,大妈把管理局告上了安徽宣城法院。 去年11月底,法院判决,市容管理局是管路的,应该及时把钉子去掉。何大妈受伤,跟他们没尽好义务有关,他们要赔大妈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4万多元。律师说法: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黄海萍律师说,像何大妈这样无辜受害,又找不到条幅主人,不知道是谁害了她,怎么赔,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很难打赢官司。这次何大妈能获赔,是因为法院适用自由裁量权,采用了今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生活中,类似何大妈这样的事挺多,比如下水管道的窨井盖被人偷了,公路上堆了黄沙,有人路过受了伤,找不到加害人或找到了加害人,他没钱赔。怎么办? 该解释说,法律上经常有对某些设施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如果这些“安全保障义务人”没尽好合理限度内的义务,出了事,就算他们的错,他们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何大妈找不到谁放了钉子,可以找应该处理好钉子,保证道路安全的人。 市容管理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就是保证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使用。路坏了,他们得及时修好。现在大妈被钉子绊成骨折,就是因为他们没把路上的钉子去掉,没尽好这个“安全保障”的义务,属于有过错的情况,赔钱理所应当。 上述义务不仅限于行政管理部门,酒店、饭店、旅馆和其他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相应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 |||||||||